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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GLOBE(北京)旅游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小野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在双方签订的《首选机票供应商合作协议》第三条违约行为及处理方式,明确约定了乙方(小野马公司)“可以要求甲方(UNIGLOBE公司)退回乙方之前交纳的加盟费用”。这证明双方就小野马公司支付加盟费达成了意合。其

在双方签订的《首选机票供应商合作协议》第三条违约行为及处理方式,明确约定了乙方(小野马公司)“可以要求甲方(UNIGLOBE公司)退回乙方之前交纳的加盟费用”。这证明双方就小野马公司支付加盟费达成了意合。其次,在该协议签订后,小野马公司于2012年9月7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UNIGLOBE公司支付20万元,且在银行转账单的摘要中注明“加盟费”。这证明小野马公司给付行为的目的是支付加盟费。通过上述证据已经可以证明小野马公司支付20万元加盟费的事实。现UNIGLOBE公司上诉称该费用是为其关联公司代收的商标许可使用费,但既无充分证据证明小野马公司有向UNIGLOBE公司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意思表示,亦无证据证明UNIGLOBE香港公司曾就委托收款事项向小野马公司进行过告知。因此,对上诉人UNIGLOBE公司主张小野马公司支付的20万元费用不是加盟费而是为其关联公司代收的商标许可使用费,本院不予采信。

原审法院结合小野马公司陈述及其提交银行转账记录单的标注内容,认定UNIGLOBE公司所收取的20万元费用为双方《首选机票供应商合作协议》所约定的“加盟费用”,并无不妥。现合同解除,UNIGLOBE公司应将其收取小野马公司的费用退还,故对UNIGLOBE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UNIGLOBE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UNIGLOBE(北京)旅游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UNIGLOBE(北京)旅游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岚岚代理审判员张玲玲代理审判员宋晖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武        原        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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