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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GLOBE(北京)旅游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小野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另查二,2012年11月13日,时任小野马公司总经理容秋粤向UNIGLOBE公司发送了《退出加盟UNIGLOBE的申请》,该申请列举了四项理由:1、未进行系统培训;2、所承诺发展三家客户未兑现;3、仅申请了MYUNN网站账号但无专

另查二,2012年11月13日,时任小野马公司总经理容秋粤向UNIGLOBE公司发送了《退出加盟UNIGLOBE的申请》,该申请列举了四项理由:1、未进行系统培训;2、所承诺发展三家客户未兑现;3、仅申请了MYUNN网站账号但无专人指导;4、违反独家机票供应商的承诺。

另查三,庭审中,UNIGLOBE公司提交2012年8月16日UNIGLOBE香港公司出具《关于委托收款事宜》函一份,内容为委托UNIGLOBE公司代为收取小野马公司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所支付的商标许可使用费20万元,并出具收款凭证。小野马公司表示对此并不知情。

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依据庭审调查的结果可知,小野马公司基于UNIGLOBE公司所承诺拥有的客户资源以及经营管理技术的信赖,于2012年8月16日与UNIGLOBE公司签订了《首选机票供应商合作协议》以及《技术服务协议书》,并希借UNIGLOBE公司的资源及技术达到提高经营能力、拓展业务最终实现提高机票销售数量的合同目的。上述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依约履行。

依据《首选机票供应商合作协议》的约定UNIGLOBE公司应履行优选小野马公司作为UNIGLOBE公司全球加盟商及所有客户在大中华区的国内、外机票首选供应商,并在全球加盟商中间推广业务的合同义务。依据《技术服务协议书》的约定,UNIGLOBE公司应向小野马公司提供UNIGLOBE整体经营技术。但针对第一份合同,UNIGLOBE公司并未就其所享有的加盟商等客户资源状况以及在其加盟商中对小野马公司进行业务推广活动提供充分证据。针对第二份合同,自2012年8月16日至本案诉讼审理期间,UNIGLOBE公司仅向小野马公司提供过基础培训服务及相关网站账号,但此行为并不足以认定UNIGLOBE公司已向小野马公司履行提供UNIGLOBE整体经营技术的合同义务。故法院认为UNIGLOBE公司构成违约,且该违约行为导致小野马公司合同目的的落空,故对小野马公司要求解除《首选机票供应商合作协议》以及《技术服务协议书》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小野马公司称UNIGLOBE公司未将其作为机票唯一供应商而构成违约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关于小野马公司要求退还加盟费的诉讼请求,首先,双方所签《首选机票供应商合作协议》存在关于“加盟费用”的约定。其次,双方2012年7月23日及7月25往来电子邮件中亦谈到关于“加盟”及相关费用事宜,故尽管双方合同未将加盟费金额予以明确,但可以认定双方确有关于“加盟费用”的合意。第三,小野马公司与UNIGLOBE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关于商标使用的约定。小野马公司否认知晓UNIGLOBE香港公司委托UNIGLOBE公司代收商标许可使用费的事实,且亦无证据表明UNIGLOBE香港公司曾就委托收款情况向小野马公司进行过告知。最后,结合小野马公司陈述及其提交银行转账记录单的标注内容,可以认定UNIGLOBE公司所收取的20万元费用,为双方《首选机票供应商合作协议》所约定的“加盟费用”。现合同解除,UNIGLOBE公司应将所收取小野马公司费用予以退还,故对小野马公司要求退回加盟费2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小野马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虽因UNIGLOBE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但在《技术服务协议书》履行过程中UNIGLOBE公司对小野马公司进行过免费培训,亦付出了劳动,基于公平原则,故对小野马公司要求UNIGLOBE公司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再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解除原告北京小野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UNIGLOBE(北京)旅游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二O一二年八月十六日签订的《首选机票供应商合作协议》以及《技术服务协议书》;二、被告UNIGLOBE(北京)旅游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北京小野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所交费用二十万元;三、驳回原告北京小野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判决后的上诉期内,小野马公司又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原审法院于2013年12月24日做出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冻结UNIGLOBE公司银行存款二十万零四千三百元,如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或扣押与不足部分等值的财产。

判决后,UNIGLOBE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小野马公司要求UNIGLOBE公司返还20万的诉讼请求。其上诉理由主要是: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加盟费具体数额。小野马公司支付的20万元费用是依据其与UNIGLOBE香港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明文规定的商标许可费,交由我公司代收的。2.原审法院认定我公司未依《技术服务协议》约定履行向小野马公司提供整体经营技术的义务,与事实不符,实际上我公司已经向对方交付了MYUNN.NET专业网站的登陆账号和密码,使其得以通过平台获得整体经营技术手册和大量经营信息。

小野马公司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UNIGLOBE公司已将其住所地从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IBM大厦1428房间,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7号1701-1703室(华腾北搪集中办公区178011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首选机票供应商合作协议》、《技术服务合同》、银行汇款回单、UNIGLOBE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定事由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合同,本院不持异议。根据上诉人的唯一上诉请求,即表示不同意返还20万元费用,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小野马公司于2012年9月7日支付UNIGLOBE公司的20万元是否是加盟费用。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