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494-5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乐宴捌玖捌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银安。 委托代理人孟海,广东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凌裕文,广东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乐宴捌玖捌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称乐宴捌玖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称音集协)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841-1870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音集协提交了合法出版物DVD光碟《流行歌曲经典(一)》、《流行歌曲经典(三)》,该专辑由北京海某音乐有限公司提供版权,其中包含了《被风吹过的夏天》、《莎士比亚的天份》、《第几个100天》、《编号89757》、《大男人.小女孩》、《不潮不用花钱》、《想象之中》、《冰冰》、《灵灵》、《雏菊》、《最后一个夏天》、《第三滴眼泪》、《平行线》、《这种爱》、《大小姐》、《换季》、《笨蛋》、《停电》、《空气》、《委屈》、《曹操》、《西界》、《期待你的爱》、《完美新世界》、《一千年以后》、《熟能生巧》、《突然累了》、《相信无限》、《人狼》、《亲爱的还幸福吗》等三十首MTV音乐电视作品,北京海某音乐有限公司是上述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 2010年11月11日,北京海某音乐有限公司与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北京海某音乐有限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音集协行使;音集协对北京海某音乐有限公司的权利管理,指音集协以自己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分配使用费;音集协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若北京海某音乐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合同自动续展三年。 2014年2月20日,音集协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提出申请,请求对深圳市部分卡拉OK经营单位在经营中擅自营业性播放属于申请人管理的音乐作品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2014年2月27日,公证员张某和公证处工作人员刘某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林某、肖某一起,来到广东省××××大道皇嘉商业广场,店面名称“乐宴898量贩式KTV”的场所,林某和肖某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进入该场所二楼名称为“803”的房间内进行消费,公证人员随同进入房间后,公证人员首先对林某携带用于保全证据的录像设备进行了检查。经检查,该录像设备存储卡的存储空间为空白;随后肖某在房间内安置的歌曲点播机上进行操作,点播包括下列三十首歌曲在内的一百首歌曲:《被风吹过的夏天》、《莎士比亚的天份》、《第几个100天》、《编号89757》、《大男人.小女孩》、《不潮不用花钱》、《想象之中》、《冰冰》、《灵灵》、《雏菊》、《最后一个夏天》、《第三滴眼泪》、《平行线》、《这种爱》、《大小姐》、《换季》、《笨蛋》、《停电》、《空气》、《委屈》、《曹操》、《西界》、《期待你的爱》、《完美新世界》、《一千年以后》、《熟能生巧》、《突然累了》、《相信无限》、《人狼》、《亲爱的还幸福吗》。林某用录像设备对上述歌曲播放画面的过程进行了录像,公证人员监督了上述点播与录像的全过程。消费结束后,肖某某取得了票面印章为“深圳市乐宴捌玖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票号码为33973724的发票一张和名片一张。上述单据及名片复印件附于公证书后,发票原件保存于申请人处。回到驻地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林某将录像设备中的录像内容下载到公证员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中,公证人员运用该电脑中的刻录程序将上述录像内容刻录成光盘一式四张,上述光盘由公证人员带回公证处后密封于证物袋内。2014年3月18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第08684号《公证书》。 经庭审比对,现场摄录的涉案三十首歌曲的内容与音集协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相同。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音集协提交的合法音像出版物可以证明,北京海某音乐有限公司系涉案MTV制品的制作者,依法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音集协经北京海某音乐有限公司的授权,得以其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在卡拉OK经营行业独家行使涉案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权等权利,并得以其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主张权利。 音集协提供的公证书及光碟证明,乐宴捌玖捌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包房内通过视频点播系统为公众提供涉案MTV制品的播放,侵犯了音集协对该制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音集协要求乐宴捌玖捌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的主张,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音集协未举证证明其因乐宴捌玖捌公司侵权行为遭受损失或乐宴捌玖捌公司因侵权获取利益的情况,原审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参考相关MTV制品使用的付酬标准,综合考虑涉案制品的性质及艺术水平、制作成本和流行程度,乐宴捌玖捌公司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使用涉案制品的大致持续时间及可能的盈利情况,以及音集协为案件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每案各赔偿人民币2,000元。 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深圳市乐宴捌玖捌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内提供《被风吹过的夏天》、《莎士比亚的天份》、《第几个100天》、《编号89757》、《大男人.小女孩》、《不潮不用花钱》、《想象之中》、《冰冰》、《灵灵》、《雏菊》、《最后一个夏天》、《第三滴眼泪》、《平行线》、《这种爱》、《大小姐》、《换季》、《笨蛋》、《停电》、《空气》、《委屈》、《曹操》、《西界》、《期待你的爱》、《完美新世界》、《一千年以后》、《熟能生巧》、《突然累了》、《相信无限》、《人狼》、《亲爱的还幸福吗》等三十首录音录像制品的播放,并在其曲库中删除前述内容。二、深圳市乐宴捌玖捌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每案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2,000元,共计60,000元。三、驳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深圳市乐宴捌玖捌娱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各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均由深圳市乐宴捌玖捌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乐宴捌玖捌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841—187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