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飞狐公司提交的(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3984号公证书显示,在“云帆搜索”搜索涉案影片《麦兜响当当》时,显示有其他来源及搜狐来源,公证播放的是其他来源。 本院再查明,被上诉人飞狐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快播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通过其所有并经营的“快播”软件与“云帆”产品(域名:yunfan.com)向社会公众传播涉案影视作品《麦兜响当当》;2、赔偿飞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3、赔偿飞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云帆搜索嵌入快播公司的快播播放器内,且云帆搜索预留的联系地址与快播公司的地址相同,原审判决据此认定云帆搜索系快播公司提供的服务,快播公司对此未提出上诉,本院予以确认。同时飞狐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通过快播公司的快播播放器播放了涉案侵权影视作品,快播公司对此也未提出异议。故本院确定二审争议焦点为快播公司提供播放涉案侵权影视作品链接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链接服务,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本院认为,快播公司明知其提供链接及播放的涉案影视作品系侵权作品,理由如下:第一,云帆搜索结果列明其他来源及搜狐来源,实际上就是作了侵权来源与正版来源的区分,表明快播公司知晓侵权来源的情况下,还提供链接;第二,公证书显示删除快播播放器后,点击播放涉案侵权影视作品,显示需要下载快播播放器支持,表明链接的侵权网站与快播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否则无法解释侵权网站为何禁止其他常用播放器的使用,这样会减少其网站的访问量;第三,在“云帆搜索”搜索涉案侵权影视作品并点击播放过程中,未显示第三方地址,说明快播公司对该链接行为进行了相应的编辑。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快播公司为侵害涉案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供了帮助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应予以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史 仲 凯 代理审判员 江 剑 军 代理审判员 李 洋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卓春宇(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