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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华新桃园饮食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另查明,2011年5月19日,深圳市安华新桃园饮食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新桃园酒家变更企业名称为深圳市安华新桃园饮食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歌舞厅(以下简称新桃园歌舞厅),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为歌舞厅、卡拉ok(娱乐经营许可证

另查明,2011年5月19日,深圳市安华新桃园饮食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新桃园酒家变更企业名称为深圳市安华新桃园饮食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歌舞厅(以下简称新桃园歌舞厅),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为歌舞厅、卡拉ok(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9月30日)。上诉人新桃园公司、被上诉人音集协均确认新桃园歌舞厅系上诉人新桃园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犯录像制品复制、发行权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新桃园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本案的侵权赔偿责任。

经查,根据(2013)京东方内民证自第7359号公证书的记载,上诉人新桃园公司在公证取证的消费发票上加盖了公章,故其应当对公证取证地点实施的侵犯涉案录像制品复制、发行权的行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上诉人新桃园公司虽主张涉案录像制品来源于案外人深圳市xx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但该合同已经明确“所涉费用不包含歌曲版权费用”,且上诉人新桃园公司亦未审查xx公司是否对涉案录像制品享有版权,因此,上诉人新桃园公司具有主观过错,应当对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在被上诉人音集协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上诉人新桃园公司的违法所得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充分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参考相关作品许可使用的收费标准、涉案录像制品的知名度及市场价值、上诉人新桃园公司侵权的方式和主观过错程度、获利情况、被上诉人音集协公司的合理维权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人民币1500元,符合客观实际情况,赔偿金额适当,应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新桃园公司的上诉意见,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侵权事实清楚,对上诉人适用法律正确。鉴于二审审理中,被上诉人音集协撤回了对原审被告新桃园酒店的起诉,因此,原审法院对原审被告新桃园酒店的判决部分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知民初字第796号案件第一、二项判决。

二、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知民初字第796号案件第三项判决。

三、上诉人深圳市安华新桃园饮食娱乐发展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立即从其点播曲库中删除录像制品《完美新世界》。

四、上诉人深圳市安华新桃园饮食娱乐发展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维权合法支出共计人民币1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均由上诉人深圳市安华新桃园饮食娱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蒋  筱  熙

代理审判员 王  媛  媛

代理审判员 兰  诗  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颖欣(兼)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