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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华新桃园饮食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二、关于音集协是否适格主体及其权利范围的问题。根据《》第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根据本案音集协提供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

二、关于音集协是否适格主体及其权利范围的问题。根据《》第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根据本案音集协提供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及其光碟等证据,可以认定北京xx音乐有限公司系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录像制作者。同时,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音集协是依法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取得了以信托方式管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出租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侵权人提起诉讼,因此,音集协系适格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本案中,音集协根据涉案的音乐电视作品的录像制作者的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该录像制品的复制、出租、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三、关于新桃园公司、新桃园酒店行为的性质及其是否侵权的认定问题。

本案中,涉案的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路x号店面名称为“新桃园俱乐部”未经录像制作者或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许可即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收录于曲库中,通过其点唱机系统向消费者提供自娱性演唱或观看服务,且未支付报酬,是侵犯录像制作者复制权的行为。根据音集协公证取证时提供的经营场所消费发票票面印章为“深圳市安华新桃园饮食娱乐发展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2)”以及经营场所的地址与新桃园酒店相同等证据及事实,可以认定,新桃园公司与新桃园酒店共同实施了上述侵权行为。至于新桃园公司辩称系案外人深圳市xx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点播系统导致侵权产生,因一方面订立该合同的主体并非新桃园公司或新桃园酒店,另一方面,即使依据该合同,也不能认定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系案外人提供,因此,对新桃园公司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音集协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的主张,合理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两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的数额问题,音集协请求的赔偿数额过高,亦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对此不予全额支持。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参考相关作品许可使用的收费标准,综合考虑涉案音乐作品的知名度及市场价值、两被告侵权的方式和主观过错程度、获利情况等因素,原审法院酌定为人民币1500元。新桃园酒店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安华新桃园饮食娱乐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安华新桃园饮食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新桃园酒店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其点播曲库中删除音乐电视作品《完美新世界》;二、被告深圳市安华新桃园饮食娱乐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安华新桃园饮食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新桃园酒店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15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由深圳市安华新桃园饮食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华新桃园饮食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新桃园酒店共同负担。

一审宣判后,新桃园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一、撤销原审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并依法改判上诉人未侵犯被上诉人享有的录音录像制品者权,无须支付被上诉人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支出人民1500元;二、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具体理由如下:一、首先,上诉人并未实施将涉案mtv固定在软件系统的复制行为,涉案mtv系上诉人于2011年5月23日通过采购深圳市xx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设备而获得的。二、上诉人提供的《新桃园夜总会点歌及管理系统销售合同》虽落款为“深圳市安华新桃园饮食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新桃园酒家”,但该落款名称实际为“深圳市安华新桃园饮食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歌舞厅”变更前的企业名称,深圳市安华新桃园饮食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歌舞厅(以下简称新桃园歌舞厅)是上诉人的分支机构,分管涉案的ktv包房的运营,统一由上诉人管理。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并未实施将涉案mtv固定在点歌系统的复制行为,并未侵犯被上诉人的复制权。

被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具体理由如下:一、新桃园酒店是上诉人新桃园公司的分支机构,上诉人新桃园公司应当对新桃园酒店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原审提交的侵权公证书,可以证实在新桃园酒店处有经营卡拉ok服务,其行为构成侵权,因此,上诉人新桃园公司和新桃园酒店均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关于上诉人新桃园公司提及的其提交的相关证据证实其经营的ktv是由案外人提供相应的设备的问题,该合同的主体并非本案上诉人新桃园公司、或新桃园酒店。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音集协在一审起诉本案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深圳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并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公证费、取证消费费、取证人员机票费、住宿费、餐饮费、通讯某)共计3000元,上述两项费用合计1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