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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田置业有限公司与曹县德泰置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关于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是否给原告造成损害、应承担何民事责任的问题。原告作为重庆(合川)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的开发经营主体,对于商铺进行出租经营是原告重要的经营内容之一,商铺租赁有别于商品房销售,存在租

关于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是否给原告造成损害、应承担何民事责任的问题。原告作为重庆(合川)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的开发经营主体,对于商铺进行出租经营是原告重要的经营内容之一,商铺租赁有别于商品房销售,存在租赁到期后新的租户加入或续租等问题,具有一定的持续性。被告与原告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被告不正当的借助原告开发的项目对自己进行宣传,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势必造成原告潜在客户流失,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原告的商业利益。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删除发布在网址为的网站上的虚假宣传内容,立即停止发放印有虚假宣传内容的宣传单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显示被告在网址为ywxsppfsc.caoxianfc.com的网站上发布了涉及原告的虚假宣传内容,对原告相应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和律师代理费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害及被告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综合考虑原告所开发的重庆(合川)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同时考虑到重庆(合川)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项目与曹县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项目相隔较远,而对于商铺的销售和租赁者来说市场的地理位置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涉案的“重庆(合川)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项目”早已于2010年10月1日开业、被告宣传曹县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项目时,原告商铺的租赁户已经相对稳定,“重庆(合川)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项目”只是被告对外宣传中引用的多个案例之一,使用原告开发的项目进行宣传对被告开发的曹县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项目的销售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在本案中其作用是有限的。根据赔偿数额与损害结果应相当的原则,考虑到原告维权所必然支出的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律师代理费共计30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县德泰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删除在网址为的网站上发布的其曾成功开发、经营重庆(合川)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的信息,立即停止发放印有其曾成功开发、经营重庆(合川)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信息的宣传单。

二、被告曹县德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重庆金田置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律师代理费共计30000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金田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原告重庆金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由被告曹县德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六份,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潘宜英

代理审判员  王华栋

人民陪审员  李 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艳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