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金田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16日,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从事房地产项目、餐饮业项目的投资,市场经营管理、房屋租赁等,注册资本1亿元;被告曹县德泰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6日,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及经营,市场经营与管理等,注册资本5000万元。 重庆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由原告重庆金田公司开发建设,该市场于2010年10月1日开业。 曹县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由被告曹县德泰公司开发建设。2013年11月27日,被告曹县德泰公司与菏泽宁创公司签订《曹县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项目全案策划及销售代理合同》,约定曹县德泰公司委托菏泽宁创公司就曹县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进行市场调研、全案策划、营销推广、销售执行及销售物业资金回笼交房等全过程工作。菏泽宁创公司提供策划咨询服务的范围包括现场售楼处、户外广告、模型、效果图、楼书、折页、电台广告、报纸杂志广告等,上述宣传的委托制作费用及发布费用均由曹县德泰公司负责,有关委托制作及发布合同的谈判菏泽宁创公司配合曹县德泰公司完成。曹县德泰公司应按菏泽宁创公司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该项目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曹县德泰公司对菏泽宁创公司提供的报告(全案策划内容)进行审查验收,审批菏泽宁创公司提供的广告宣传计划以及营销计划,与菏泽宁创公司沟通协商。菏泽宁创公司制定的所有方案均需由曹县德泰公司最终确定认可后,方可执行。曹县德泰公司同意在所有该项目的宣传品上印刷菏泽宁创公司为全案策划公司并配有菏泽宁创公司的公司名称及商标标识。策划费用合计30万元,双方另约定了策划费的结算和支付方式。2013年12月2日至2014年1月15日被告曹县德泰公司分三次支付菏泽宁创公司6万元。 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2014年4月17日出具的(2014)浙义证民字第001867号公证书记载了对中输入“曹县德泰”搜索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过程:2014年4月15日14时30分至15时12分,在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在公证员黄旭庆与该公证处工作人员冯千的监督下,该公证处工作人员杨波在公证员黄旭庆的办公计算机上通过百度输入“曹县德泰”、对相关页面截屏保存并进行实时打印,取得截屏图片20张共10页,附于公证书内,相关文件内容保存在U盘中,U盘经密封后由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保存。公证书记载的搜索过程及公证书所附截屏图片显示:点击百度搜索结果中的第一条“曹县德泰置业公司最新招聘信息-赶集网”的图标,转入赶集网页面(网址为),该招聘区域经理的招聘信息中附有被告曹县德泰公司的公司简介,该简介介绍该公司的发展史如下:“A、1998年,在杭州西湖投资8000多万,杭州西湖区九莲综合批发市场,每天营业额400多万;B、2002在山东威海文登投资4.3亿开发的文登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2003年9月28日正式营业,年交易额40多亿元;C、2004年在山东东营投资5亿开发广饶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2005年5月29日正式营业,被评为山东十大小商品批发市场;D、2006年在山东济南投资5亿开发济南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于2007年10月1日开业;E、2009年在重庆合川投资30亿元开发的重庆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于2010年10月1日开业;F、2013年与曹县政府签订投资10亿元,占地186亩,建筑面积21万平方米的曹县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将于明年开业”下附有被告曹县德泰公司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等信息;点击百度搜索结果中的第二条“曹县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曹县德泰置业有限公司曹县房产网”的图标,转入曹县房产网页面(网址为ywxsppfc.caoxianfc.com),该页面显示有被告曹县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的宣传内容,其中对于其成功案例的宣传表述为“16年专业运营,5大市场成功运作经验”、“自1998年到2009年,成功运作多个‘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未具体列明涉案的“重庆(合川)义乌小商品市场”名称。 原告当庭提交的曹县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宣传单“战略升级”部分显示有“曹县德泰公司曾成功运作并稳健经营杭州九莲综合批发市场、济南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山东威海文登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广饶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重庆(合川)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等多个市场项目”的宣传。该宣传单显示投资商为被告曹县德泰公司,全案代理为“菏泽宁创营销策划机构”,项目地址为“山东省菏泽市曹县火车站站前路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联系电话为0530-3256666、379×××9,该两部电话均系被告申请办理。原告称该宣传单是从被告曹县德泰公司售楼处取得,被告称已将曹县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的全案策划及销售代理事宜委托给菏泽宁创公司,宣传单不是被告印制、散发。 另查明,被告认可重庆(合川)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不是被告开发、主办,称被告没有对菏泽宁创公司的全案策划报告进行审查、在原告起诉之前被告公司没有注意到菏泽宁创公司所开展的宣传和策划行为,还称被告与菏泽宁创公司之间的合同因菏泽宁创公司销售认筹未达到合同要求,履行到2014年6月,菏泽宁创公司自动撤离,但均未提供相应证据。 还查明,就上述宣传中涉及的“山东威海文登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山东广饶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案外人山东金田小商品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东营金田小商品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已对被告曹县德泰公司另案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要求被告在网址为、ywxsppfsc.caoxianfc.com的网站上就侵权行为进行为期三个月道歉的诉讼请求,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如构成侵权,应承担何民事责任? 原告重庆金田公司与被告曹县德泰公司均是从事房地产开发及市场经营与管理的经营者,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被告曹县德泰公司未开发、经营重庆(合川)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却在赶集网网站、及对外发放的宣传材料中将重庆(合川)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作为其开发的成功案例进行宣传,且两市场名称均为“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被告的宣传内容,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于“重庆(合川)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的开发、经营主体产生误解,已构成虚假宣传。被告虽辩称已将曹县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的全案策划及销售代理事宜委托给菏泽宁创公司,否认上述宣传信息与被告相关,但从宣传信息内容看,虽然宣传单下方“菏泽宁创营销策划机构”以全案代理单位的名义出现,但无论是赶集网的招聘信息还是宣传单的内容均是以被告名义发布,涉及的项目也为被告开发建设。即便是被告曹县德泰公司委托菏泽宁创公司进行策划、宣传,被告曹县德泰公司也是相关宣传的直接受益者,也应对相关内容尽到审查、注意义务,而不能以其与菏泽宁创公司之间的内部关系对抗权利人,故对于被告的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其与菏泽宁创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