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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关于孩子抚养问题,双方当事人均主张孩子的抚养权,判断抚养权的归属,主要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客观物质、精神等条件是否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综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上述条件,原审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被上诉人,符

关于孩子抚养问题,双方当事人均主张孩子的抚养权,判断抚养权的归属,主要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客观物质、精神等条件是否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综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上述条件,原审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被上诉人,符合双方的客观条件和孩子的成长,应予维持。上诉人不考虑其现在状况是否有利于孩子成长,只将孩子是其将来生活的唯一依靠作为争取抚养权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孩子生活地区物价生活水平及上诉人现状等综合因素所确定的抚养费标准,并无不当,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抚养费的主张,其要求上诉人按每月1000元支付抚养费,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审法院考虑诉争的房屋登记在上诉人名下,被上诉人并不在房屋所在地生活等因素,判决房屋归上诉人所有,符合双方的实际状况,上诉人因其受伤无法履行还贷及支付上诉人差价款的客观情况,而要求变更房屋的归属,被上诉人因其与孩子均不在房屋所在地生活、学习而不同意上诉人的变更请求,另外,考虑到上诉人的居住问题,本院认为,房屋的所有权不宜变更。因上诉人现在的身体状况无法驾驶车辆,以及孩子上学等综合情况,家用轿车判归被上诉人并无不当,上诉人此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的其他财产,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维持原审判决确定的归属。关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各自取出的夫妻共同存款,原审法院考虑了经营、消费等诸多因素而确定的合理分割数额,并不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应予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提出的其受伤的治疗费用、因治疗而借款、生病期间的扶养费等请求均属独立的诉讼请求,应在一审程序中依法主张,其在本案二审中提出,经本院调解不成,被上诉人又明确表示不同意负担,本案不予一并审理,上诉人应另行主张。上诉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中“查清被申请人的工作收入,重新核算共同财产数额”的请求,并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该请求法院不予审理。

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曹红岩

审判员  付景波

审判员  刘 腾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