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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育娟、詹向前等与胡金江、吕朝阳等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二、被上诉人覃育娟所受损失医疗费2392.45元、误工费6684元、交通费100元,共计9176.45元;被上诉人詹向前所受损失医疗费3893.14元、误工费6684元、交通费100元,共计10677.14元;被上诉人詹鑫所受损失医疗费1618.7

二、被上诉人覃育娟所受损失医疗费2392.45元、误工费6684元、交通费100元,共计9176.45元;被上诉人詹向前所受损失医疗费3893.14元、误工费6684元、交通费100元,共计10677.14元;被上诉人詹鑫所受损失医疗费1618.76元、交通费100元,共计1718.76元。由上诉人胡金江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奇田电器有限公司共同承担70%分别为6424元、7474元、1203元,由宁波璐美燃气具阀门有限公司承担10%分别为918元、1068元、172元。

三、被上诉人覃育娟、詹向前因詹浡死亡所受损失丧葬费22256.50元、死亡赔偿金757020元、处理事故误工费1336元、交通住宿费1500元,共计782112.50元,由上诉人胡金江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奇田电器有限公司共同承担70%计547478.75元,另赔付精神抚慰金35000元,合计582478.75元;由被上诉人宁波璐美燃气具阀门有限公司承担10%计78211.25元,另赔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83211.25元。

四、被上诉人覃育娟、詹向前为鉴定支付的鉴定费30000元,由其自行承担6000元,上诉人胡金江承担21000元,被上诉人宁波璐美燃气具阀门有限公司承担3000元;上诉人胡金江为鉴定支付的鉴定费30000元,由上诉人胡金江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奇田电器有限公司共同承担21000元,被上诉人覃育娟、詹向前承担6000元,被上诉人宁波璐美燃气具阀门有限公司承担3000元。

五、驳回被上诉人覃育娟、詹向前、詹鑫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二、三、四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378元,减半收取6189元,由被上诉人覃育娟、詹向前、詹鑫承担1589元,上诉人胡金江承担2000元,被上诉人中山市奇田电器有限公司承担2000元,被上诉人宁波璐美燃气具阀门有限公司承担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196元,由上诉人胡金江负担6628元,由被上诉人中山市奇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356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超英

代理审判员  郑一珺

代理审判员  方 帅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芬芬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