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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宁环与王茂生、李军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综上,原审法院再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王茂生、李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综上,原审法院再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王茂生、李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曹县人民法院(2014)曹商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4904元,由上诉人王茂生、李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侯圣春

代理审判员  井 慧

代理审判员  秦 迅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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