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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建强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建强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内播放《两只蝴蝶》、《你是我的玫瑰花》、《杯水情歌》、《家在东北》、《小眼睛的姑娘》、《谁说你长得不是很美》、《忘不了的你》、《爱走远》、《宝贝》、《蹦蹦吧》、《长发》、《吹眼睛》、《放了》、《飞吧,美丽的蝴蝶》、《给爱人的倾诉》、《给我的挚友-火天》、《开始》、《啷咯情歌》、《完美结局》、《遇见你》、《永恒的信念》、《一个人的公园》、《像我一样飞翔》、《幸福誓言》、《幸福是什么》、《笑容》、《午夜玫瑰》、《无情的背叛》、《我要唱》、《我要抱着你》、《我们的初恋》、《往日时光》、《老了》、《突围》、《守候》、《生日》、《男人》、《丽丽》、《爱情果》、《圆月亮》、《怎么办》、《遇上你是我的缘》、《有了爱就不再孤单》、《放心宝贝》、《当雪花爱上梅花》、《打工十二月》、《Flyaway》、《白狐》、《爱情重点》、《爱情乞丐》、《爱溜溜》、《龙》、《一天》、《一错再错》、《心醉》、《笑傲江湖》、《纤夫四季调》、《女人心》、《鸟巢》、《妈妈》60部音乐电视作品;

二、被告郭建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四万二千元;

三、驳回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郭建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8元,由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448元,被告郭建强1250负担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钱红军

审判员  张永杰

审判员  周建强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