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犯原告东莞万恒通家具有限公司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30090005.5)的床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 二、被告重庆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东莞万恒通家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其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7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东莞万恒通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被告重庆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志强 代理审判员 姜 蓓 人民陪审员 徐宗俦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