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涉案公证取证是否存在瑕疵,若存在瑕疵对本案实体处理有无影响的问题。上诉人上诉称,(2012)浙杭钱证民字第5705号《公证书》没有记载,“安装快播播放器才能进行播放、卸载快播播放器不能进行播放的操作”,经查,上诉人此项辩称属实,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时也予以确认,故可以认定涉案公证取证确实存在瑕疵,但本院认为该《公证书》瑕疵尚不足以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理由如下:其一,该《公证书》能证明网址为和的网站系由上诉人主办,二审期间上诉人对此也不持异议;其二,该《公证书》能证明在网址上播放的电视剧《新永不瞑目》系上诉人链接所为。该《公证书》记载,“访问快播旗下相关站点”、进入“快播”、“726导航站”(网址为)相应页面,出现电视剧《新永不瞑目》的海报图标等信息内容,剧集列表下方显示有“立即点播”及“快播会员保护您的点播隐私”,且进入地址栏为“http:///……”的播放页面,播放器右侧显示“qvod”字样等,故上诉人辩称“非针对性跳转链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以采纳。一审法院认定“另有其他案外影视作品的证据保全”属于表述不妥,应为“另涉及其他案外影视作品海外图标”,但因该表述不妥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关联性,且并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故对上诉人此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以采纳。 其次,关于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过错的判定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涉案《公证书》能够证明,经上诉人网站跳转的第三方搜索网站有关涉案电视剧关键词的搜索结果多为150M以上的文件,且多为可完整播放的视频文件,侵权风险性极高,上诉人作为专业的视频网站经营者,对于服务指向对象的有限性其无法通过证据作出合理解释,故推定上诉人实施的是定向链接,而对于定向链接来源内容的审查注意之义务应明显高于一般的网络服务者,而上诉人并未尽到较高审查注意之义务,故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辩称“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以采纳。上诉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为涉案网站实施侵权行为提供服务,主观上具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诉人关于“主观上不具有过错”的辩称,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以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实体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涉案《公证书》存在瑕疵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但该《公证书》瑕疵并不足以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上诉人全部上诉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300元(上诉人已预缴),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钱 翠 华 代理审判员 黄 瑜 瑜 代理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逸楠(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