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根据本案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光碟、《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声明》等证据,可以认定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享有涉案影视作品《新永不瞑目》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相关权利;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经相关权利人合法授权,获得涉案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向公众传播涉案影视作品。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此方面的辩解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二、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影视作品《新永不瞑目》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2012)浙杭钱证民字第5705号《公证书》及其所附光碟记录的情况可以证明,播放网站提供了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该网站因未获得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许可,其行为已构成对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而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的726网站虽未直接实施针对涉案电影的搜索、链接、在线播放的侵权行为,但其针对性地跳转至涉案搜索网站的行为,为上述网站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及帮助,系间接侵权行为。 关于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实施的间接侵权行为,其主观上是否明知或应知。经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网站跳转的第三方搜索网站“影视搜索”关于涉案电视剧关键词的搜索结果多为150M以上的文件,可以非常明显地初步判断上述搜索、链接结果多为可完整播放的视频文件,侵权风险极高;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视频经营网站,对上述侵权风险的甄别能力较普通网站及公众应更高,但其却有针对性、指向性地跳转至上述网站,说明其对上述搜索网站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主观上持应知但放任的态度,主观上亦是有过错的。 三、关于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实施的间接侵权行为,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客观上实施了帮助第三方搜索网站及播放网站侵权的行为,主观上对侵权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其行为已经侵犯了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损害了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利益,亦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赔偿金额事项。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虽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因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或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因侵权行为获利的情况,但综合考虑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持续时间、后果、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影响力及剧集数量等因素,原审法院认为其诉讼请求合理,应予以支持。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元,虽未提交相关票据支持,但考虑到维权实际会产生的调查取证等合理费用,且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亦在合理范畴,因此,对该项请求亦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元,上述合计为人民币20000元;二、驳回原告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其上诉主要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查明“该《公证书》除涉及本案影视作品外,另有其他案外影视作品的证据保全”这个事实认定是错误的,涉案《公证书》只涉及到涉案作品《新永不暝目》的公证保全,并无其他任何案外影视作品的保全内容;2、上诉人提供的这种跳转服务在主观上不应当属于应知但放任的态度,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是错误的;3、涉案《公证书》没有记载安装快播播放器才能进行播放、卸载快播播放器不能进行播放的操作过程,说明被上诉人无法充分证明上诉人主观上存在应知过错。 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本案二审应诉活动,也未予以书面答辩。 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理后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一审法院查明“涉案《公证书》除涉及本案影视作品外,另有其他案外影视作品的证据保全”表述不妥,应为“另涉及其他案外影视作品海外图标”,本院予以纠正。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被上诉人提交的光碟、《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声明》等证据,可以认定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享有涉案影视作品《新永不瞑目》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相关权利;被上诉人经涉案权利人合法授权,获得涉案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被上诉人对本案享有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针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评判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