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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乐泡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赵鑫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本案中,被告在相关网站上展示了侵权产品的图片,原告从被告处亦公证购买到侵权产品,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许诺销售和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原告专利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

本案中,被告在相关网站上展示了侵权产品的图片,原告从被告处亦公证购买到侵权产品,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许诺销售和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原告专利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主张,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指控被告公司生产了侵权产品,并要求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系个体经营,其经营范围系数码产品、音箱的批发零售,不包括生产。虽然被告在相关网站上宣称其为生产厂家,但该网页宣称与其经营模式、经营范围明显不符,且原告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上述侵权产品确系由被告生产或存在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故对原告的前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因侵权遭受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全部利益数额,因此本院根据原告专利的类别为外观设计、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侵权产品的市场价值、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等情节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三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博鑫易达电子商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乐泡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名称为“移动电源(6000毫安)”、专利号为“ZL201130229520.7”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博鑫易达电子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乐泡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三万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乐泡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40.95元,由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博鑫易达电子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蒋筱熙

代理审判员  王媛媛

代理审判员  兰诗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逸楠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