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泰德化工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技术转让协议、项目报告、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生产过程及控制不予认可,在签署协议时并没有这份生产过程及控制,该生产过程及控制中没有技术协议第五条约定的项目指标,协议约定的项目报告就是《球形四氧化三铁磁粉项目》,当时王兴尧先给我们看了这份项目报告,承诺项目指标能达到德国生产技术指标,我们才签了技术转让协议,而且被告在(2013)淄民三初字第3号案的庭审笔录中认可项目报告证明技术转让的是专利技术。对证据二的三份测试证书、公证书、网页截图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三份测试证书是被告自行测试,不符合技术协议约定;公证书和网页截图不能说明我方进行了生产且生产出合格产品,也不能说明被告交付了该技术。对证据三发明专利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专利证书载明权利人是天津大学,与项目报告载明的是同一技术,说明涉案技术侵犯天津大学的专利权;对专利成果转化授权说明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天津大学将该专利技术授权给王兴尧,不能证明王兴尧有使用处分权,该证据应当有天津大学公章和发票。对证据四民事诉状的真实性无异议,可以证明该诉讼是因为王兴尧没有将相关技术转让而产生的诉讼。对证据五转让技术差异、专利说明书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该涉案技术与天津大学的专利技术是相同或者近似的。 结合当事人举证意见,本院对本案证据认证如下: 原告泰德化工提供的证据一至证据七有关技术转让和被告违约的证明材料,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兴尧提供的证据一至证据五有关技术转让和履行的证明材料,原告虽然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于证据一生产过程及控制、证据五转让技术差异不能证明王兴尧转让的技术与其专利无关,王兴尧提交的生产过程及控制不包括技术转让合同要求的具体转让技术水平、参数和应用前景等内容,王兴尧辩称的生产过程及控制就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参数而项目报告不属于技术合同内容、转让技术与专利技术无关的理由,与其在(2013)淄民三终字第3号案件中主张的项目报告就是转让专利技术的庭审陈述相矛盾,其提交的转让技术差异是专利技术在具体用于工业生产的差异,不能证明其转让的技术与专利技术无关,本院确认证据一生产过程及控制、证据五转让技术差异没有证明效力。对证据二中的国家磁性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MMTLcc2009-5100号测试证书,上面载明的客户名称系青岛富瑞尔工贸有限公司,测试时间系2009年8月6日,该测试时间发生在双方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之前,测试样品的所有人系青岛富瑞尔工贸有限公司,该测试结果与本案无关,确认为无效证据。证据一中的转让协议、项目报告、生产过程测试结果、照片、证据二中的MMTLcc2009-5120、5080号测试证书、公证书、网页截图、证据三专利证书及授权说明、证据四的民事诉状能够证明事实发生的经过,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被告王兴尧申请本院调取(2013)淄民三初字第3号卷宗中第三人从原告泰特化工处购买的涉案产品合格的证明,原告对该证明不予认可,经本院审查,该单位证明无其他证据佐证第三人确实从泰德化工处购买涉案产品,且无检验机构测试合格的证据,本院确认为无效证据。 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08年10月24日,发明人王兴尧、苗翠等人发明球形四氧化三铁纳米粉体的制备方法并申请专利,2010年8月11日获得专利授权,专利号为200810152480.8,专利权人系天津大学。2010年6月13日,王兴尧与泰德化工签订球形四氧化三铁磁粉项目技术转让协议,并附《球形四氧化三铁磁粉项目》报告,该项目报告称球形四氧化三铁磁粉生产技术“已完成小试、放大、中试、试生产和生产的所有过程,是一个成熟的工艺技术,可以马上进行投资生产,产品的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指标,该技术国内首创,授权专利号为:200810152480.8。本技术样品磁性参数:饱磁90-120emu/g、矫顽力60-120G、剩磁8-15emu/g。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对生产样品测试结果:饱磁113.98emu/g,矫顽力69.037G、剩磁13.750emu/g。”双方技术转让协议第五条约定:如严格按照王兴尧指导工艺生产达不到国际同类产品技术指标,出现质量问题,王兴尧负责泰德化工损失,并退还泰德化工已经支付的所有技术转让费。2010年6月11日,泰德化工支付王兴尧前期许可实施使用费15万元。 2010年7月30日至10月30日期间,王兴尧进行了五次试生产,并于2010年8月13日、9月10日、9月20日、9月21日、9月29日、10月20日进行了11次生产过程测试,但有6次生产过程测试结果中出现了矫顽力低于约定最低磁性参数60G的范围,剩磁高于约定最高磁性参数15emu/g的范围,饱磁低于约定最低磁性参数90emu/g的范围。王兴尧在2011年5月4日、6月23日又进行了6次测试,测试结果中的饱磁均低于约定最低磁性参数90emu/g的范围,且出现了剩磁低于约定最低磁性参数8emu/g的范围,其生产出的球形四氧化三铁磁粉无法稳定达到技术转让协议约定的样品指标。在2010年9月10日、9月20日、9月29日试生产阶段,其生产的磁粉的剩磁指标不仅达不到技术转让约定的专利指标,也达不到一般工业要求指标,为不合格产品。双方为此发生争议,2012年7月泰德化工诉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撤诉后又于2013年1月诉至本院,后撤诉,其于2015年4月提起本次诉讼。 另查明,2015年4月16日天津大学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将天津大学的“球形四氧化三铁纳米粉体的制备方法”发明专利委托王兴尧负责洽谈专利成果转化事宜。 以上事实,有双方提交的技术转让协议、球形四氧化三铁磁粉项目报告、生产过程测试、测试结果、照片、收到条等及庭审笔录佐证,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