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此,本院认为光音公司、石油大学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由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二百五十元(已交纳),由沈阳光音网视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共同负担三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沈阳光音网视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共同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晣昕 代理审判员 宾岳成 代理审判员 陈志兴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 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