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知识产权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沈阳光音网视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鉴于此,本院认为光音公司、石油大学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鉴于此,本院认为光音公司、石油大学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由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二百五十元(已交纳),由沈阳光音网视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共同负担三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沈阳光音网视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共同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晣昕

代理审判员  宾岳成

代理审判员  陈志兴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 蕾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