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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光音网视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关于光音网视公司所称其提供的视频搜索链接服务是否是定向链接的问题,光音网视公司否认涉案视频软件提供的视频链接系定向链接到特定的第三方网站,而是称视频链接的第三方网站是根据“百度”的搜索结果随机得到的

关于光音网视公司所称其提供的视频搜索链接服务是否是定向链接的问题,光音网视公司否认涉案视频软件提供的视频链接系定向链接到特定的第三方网站,而是称视频链接的第三方网站是根据“百度”的搜索结果随机得到的。

关于使用涉案视频系统观看视频是否占用外网流量的问题,光音网视公司称使用涉案视频系统观看视频需要使用互联网,占用外网流量,涉案视频系统不能解决石油大学的网络带宽负荷问题。

关于涉案视频系统上是否存在营利内容的问题,光音网视公司称涉案视频系统系免费提供给石油大学使用,该视频系统上也未包含广告等商业营利内容;石油大学称其系免费向用户提供涉案视频系统服务;迅×认可涉案视频系统未显示广告内容。

关于经营资质问题,光音网视公司称其具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但未能将相关证件作为证据提交;石油大学承认其在与光音网视公司签约时,仅通过网络查询确认该公司是合法主体,并未审查其他相关资质。

关于被诉行为是否停止的问题,光音网视公司与石油大学均称已经停止对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但均未提交任何证据;迅×对此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公证书、《声明》公证书、《授权书》公证书、(2013)京中信内经证字21450号公证书、《合作协议》、网络视频播放截图打印件、(2014)沈东证民字第818号公证书、光盘、截图打印件以及原审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

根据电审故字(2010)第109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电影《琴动我心》的片内署名,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奥山公司和巨海公司系电影《琴动我心》的制片方。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因此奥山公司和巨海公司应为涉案电影的著作权人。根据巨海公司的《声明》以及奥山公司、华天祥公司、成功公司所出具的《授权书》内容,可以确认迅×享有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侵犯其该项权利。光音网视公司关于迅×享有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取得涉案电影全部发行方的授权的抗辩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根据(2013)京中信内经证字21450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所公证的内容,可以确认石油大学通过其校园网站上的涉案视频系统向用户提供了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根据《合作协议》,可以确认石油大学所使用的涉案视频系统系由光音网视公司所提供。

根据公证内容可知,虽然涉案视频系统在播放涉案电影时,网页网址栏中显示有包含“netkuu.letv.com”部分的网址,但是其并未跳转至显示有“乐视网”相关信息的网页页面,整个播放环境仍处于该视频系统之中。原审庭审中,光音网视公司明确表示涉案视频系统更新影片内容需要在石油大学的服务器上采取相关技术以及对影片数据库采取接口操作,石油大学在法庭询问时亦未否认更新的影片内容会通过技术手段存储在学校的服务器上,因此可知涉案视频系统的影片更新方式与光音网视公司关于该视频系统仅提供涉案电影的在线链接方式的抗辩意见之间存在矛盾。光音网视公司亦表示因涉案视频系统仅提供视频的链接方式,故该系统播放视频需要占用外网流量,无法解决石油大学的网络带宽负荷问题,但是《合作协议》明确载明涉案视频系统可以减少校园网的带宽负荷及其属于局域网视频解决方案,而石油大学网站上也明确显示有“零流量占用校园网看视频不占用外网流量”等内容,并且石油大学在法庭询问时也明确表示使用涉案视频系统可以解决校园网因视频播放所导致的网络带宽不足的问题,因此光音网视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显然与上述情形不符。此外,《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有“本项目所涉及视频内容之知识产权归乙方或乙方内容提供商所有(乙方即光音网视公司)”,可见涉案视频系统的视频内容应由光音网视公司自行提供或者由其内容提供商提供。虽然光音网视公司提交了《“影视频道”合作协议》,但该协议系乐视公司与案外人沈阳网酷科技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关于网吧渠道的合作推广协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该证据不能证明涉案电影系乐视公司所提供以及涉案视频系统播放涉案电影已经乐视公司授权。另外,光音网视公司提交的包含视频系统软件演示操作过程的光盘、截图打印件以及其当庭演示的软件安装及播放过程,因均属于处在石油大学之外互联网条件下的操作行为,已经脱离了本案中使用石油大学校园网内涉案视频系统的网络环境,且与本案的公证取证时间存在时间差异,无法确保视频系统的一致性,因此均无法证明涉案影片是由第三方网站进行播放。综上,光音网视的该项抗辩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与证据支持,不予采信,并确认光音网视公司通过石油大学校园网内的涉案视频系统播放涉案电影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迅×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石油大学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石油大学未经迅×许可,与光音网视公司合作,在其校园网内向用户提供了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迅×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此外,石油大学作为涉案视频系统的使用方,应当对涉案视频系统的提供者光音网视公司是否属于具备经营资质的影视作品提供者进行审查,但是根据石油大学的当庭陈述内容及其举证情况,可知其并未尽到相关注意义务,因此不能免除石油大学的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因迅×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电影的知名度、上映票房、市场影响力等,同时已经查明光音网视公司系免费向石油大学提供涉案视频系统的软件及服务以及涉案视频系统上不包含广告等营利内容,且亦未有证据证明石油大学向用户提供该涉案视频系统软件和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时收取了费用,故本院将综合考虑光音网视公司和石油大学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范围和后果等情节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石油大学、光音网视公司停止侵权行为;二、石油大学、沈阳光音公司共同赔偿迅×经济损失三千元;三、驳回迅×其他诉讼请求。

石油大学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石油大学是涉案网络视频软件的合法使用者,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用户,不具备对涉案影片进行接入、传输、搜索、链接、播放等能力,也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或编辑。并且,石油大学没有涉案影片的服务器,也不具有任何营利目的,涉案影片的播放需要连入互联网、占用外网流量,石油大学也不具备审查光音公司相关资质的能力。二、原审未追加真正的内容提供者乐视网,属于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违反法律程序。综上,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