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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潼南县帝豪大酒店著作权合同纠纷一审一审民事案件用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723号 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99号21-4号。 法定代表人:彭馨,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商文财,男,汉族,1980年1月17日出生,该公司工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723号

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99号21-4号。

法定代表人:彭馨,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商文财,男,汉族,1980年1月17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靖民镇石坝村3社9号。

被告:潼南县帝豪大酒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凉风垭桥南大道174号(梓潼镇凉风垭24号块区)。

经营者:邹仁良,男,1963年5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上新街66号。

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公司)诉被告潼南县帝豪大酒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颖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琰、人民陪审员徐宗俦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商文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潼南县帝豪大酒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盾公司诉称:原告经著作权人授权依法取得《水中月亮》(便巴倾批版)、《水中月亮》(索朗扎西版)、《水中月亮》(阿翁版)《水中月亮》(云丹久美版)、《姑娘我爱你》(演唱会版)、《姑娘我爱你》(索朗扎西版)、《西藏之恋》(刀妹版)、《西藏之恋》(旺吉达娃版)的词、曲著作权。2014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帝豪KTV”中使用了前述音乐作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庭审中,原告金盾公司将其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0元以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

被告潼南县帝豪大酒店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金盾公司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第一组证明原告享有权利的证据:1、《金盾民族音乐作品集》DVD光碟,拟证明涉案音乐作品的原始词曲著作权人分别是余启翔、绍兵和旺吉达瓦;2、(2010)川国公证字第108087号、106476号、107977号、106479号、108082号公证书,拟证明涉案歌曲的原始权利人将其所享有的词、曲著作权转让给了成都藏逸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逸公司);3、(2010)川国公证字第107702号公证书,拟证明经过藏逸公司的授权,原告取得了涉案作品词、曲的著作权。

第二组证明被告侵权的证据:4、重庆市江北公证处出具的(2014)渝江证字第9754号《公证书》,并附取证现场录制的光盘,拟证明被告在其经营的KTV中擅自播放涉案作品。

第三组证明被告身份信息变更的证据:5、潼南县帝豪大酒店的工商登记变更信息网页打印件,拟证明潼南县帝豪大酒店于2015年2月4日由潼南县帝豪商务会所更名为现名。

由于被告未出庭质证,本院根据原告的举证情况,作出如下认证意见:原告所提交的所有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至于其证明力,本院将结合全案情况综合判定。

根据原告的起诉以及举证,本院查明如下案件基本事实:

藏逸公司发行的《金盾民族音乐作品集》DVD光碟中的MTV作品显示:《姑娘我爱你》的词作者是余启翔、曲作者是绍兵;《水中月亮》的词、曲作者均是绍兵;《西藏之恋》的词、曲作者均是旺吉达瓦。

(2010)川国公证字第108087号公证书所附《授权书》载明,绍兵(原名郑清林)系音乐作品《姑娘我爱你》的曲作者,《水中月亮》的词、曲作者。2006年7月5日,绍兵将《姑娘我爱你》的曲著作权以及《水中月亮》的词、曲著作权独家授权藏逸公司享有并可转授权,并授权藏逸公司可以其自身名义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维权,期限自2006年7月6日至2021年7月6日。

(2010)川国公证字第106476号公证书所附《音乐作品著作权授权许可使用书》载明,余启翔(原名余启祥)系《姑娘我爱你》的词作者。2006年7月6日,余启翔将《姑娘我爱你》的词著作权独家授权藏逸公司享有并可转授权,并授权藏逸公司可以其自身名义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维权,期限自2006年7月6日至2021年7月6日。(2010)川国公证字第107977号公证书所附《声明》载明,余启祥确认在(2010)川国公证字第106476号公证书所附《音乐作品著作权授权许可使用书》上签字的是其本人,且该文件的内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2010)川国公证字第106479号公证书所附《音乐作品著作权授权许可使用书》载明,旺吉达瓦(原名汪卫)系《西藏之恋》的词、曲作者。2006年7月6日,旺吉达瓦将《西藏之恋》的词、曲著作权独家授权藏逸公司享有并可转授权,并授权藏逸公司可以其自身名义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维权,期限自2006年7月6日至2021年7月6日。(2010)川国公证字第108082号公证书所附《声明》载明,汪卫确认在(2010)川国公证字第106479号公证书所附《音乐作品著作权授权许可使用书》上签字的是其本人,且该文件的内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2010)川国公证字第107702号公证书所附《授权书》载明,2010年7月1日,藏逸公司将《姑娘我爱你》、《水中月亮》、《西藏之恋》的词曲全部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独家授权原告享有,期限自2006年7月6日至2021年7月6日,授权地域范围为中国大陆地区,原告享有以自己名义打击侵权的权利。

2014年10月27日,重庆市江北公证处公证人员与原告委托代理人商文财来到重庆市潼南县桥南大道的“帝豪KTV”(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旁)的“K218”包房,由商文财操作包房内的点歌系统,在该点歌系统中找到并点播了《水中月亮》(便巴倾批版)、《水中月亮》(索朗扎西版)、《水中月亮》(阿翁版)、《水中月亮》(云丹久美版)、《姑娘我爱你》(演唱会版)、《姑娘我爱你》(索朗扎西版)、《西藏之恋》(刀妹版)、《西藏之恋》(旺吉达娃版)等歌曲,公证员对用于录像的索尼DV进行检查后,交由商文财对上述点播歌曲播放过程进行录像,上述歌曲均能正常播放,录像完毕后索尼DV交由公证员保管。离开时取得银联刷卡消费单据一张。事后,该公证处制作了(2014)渝江证字第9754号公证书一份,并将录像资料整理制作成光盘一份。经对比,前述光盘中记录的在“帝豪KTV”所摄的音乐电视作品水中月亮》(便巴倾批版)、《水中月亮》(索朗扎西版)、《水中月亮》(阿翁版)、《水中月亮》(云丹久美版)、《姑娘我爱你》(索南扎西演唱即演唱会版)、《姑娘我爱你》(索朗扎西版)、《西藏之恋》(刀妹版)、《西藏之恋》(旺吉达娃版)与原告所拥有著作权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的词、曲一致。

另查明,被告潼南县帝豪大酒店于2015年2月4日由潼南县帝豪商务会所变更为现名。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