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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郑州魅力东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被告郑州魅力东方公司答辩称,1、郑州魅力东方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并非侵权主体;2、音像著作权协会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郑州魅力东方公司侵害了涉案作品的放映权;3、东方会国际娱乐会所开业时间短,音像著作权协

被告郑州魅力东方公司答辩称,1、郑州魅力东方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并非侵权主体;2、音像著作权协会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郑州魅力东方公司侵害了涉案作品的放映权;3、东方会国际娱乐会所开业时间短,音像著作权协会诉请的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过高,且郑州魅力东方公司并未侵犯原告人身权,无需赔礼道歉。请求依法驳回原告音像著作权协会的诉讼请求。

被告郑州魅力东方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提供如下证据:

第一组:1、雷石KTV产品订购合同及报价单,该证据拟证明被告经营经营时间短,且该经营场所的点歌系统系郑州铭宇计算机系统服务公司安装;2、授权书一份。该点歌系统曲库内作品已经过首都版权产业联盟授权,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

第二组:1、音像著作权协会公告;2、音像著作权协会官方网站截图。该组证据拟证明音像著作权协会诉请的赔偿数额过高。

原告音像著作权协会对郑州魅力东方公司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1、第一组证据有异议,认为该组证据不能证明首都版权产业联盟及郑州铭宇计算机系统服务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合法授权;2、对第二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为正常缴纳版权费标准,与侵权事实无关;对第二组证据2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音像著作权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的中国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音像著作权协会于2008年9月5日与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于2010年5月17日与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于2009年11月26日与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于2010年9月8日与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于2009年3月25日与北京英冠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于2010年4月8日与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于2008年8月21日与中国唱片广州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于2011年7月4日与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于2008年9月3日与中国唱片总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于2009年12月16日与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于2008年9月11日与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于2010年11月8日与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于2008年9月18日与北京星之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于2010年10月18日与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于2010年11月11日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于2009年6月29日与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根据十六份合同约定:著作权人以信托的方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益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音像著作权协会对著作权人的权利管理包括以著作权人名义同卡拉OK经营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证,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情况向著作权人分配使用费;音像著作权协会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有效期为三年或一年,至期满前六十天上述著作权人未提出书面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或一年,之后亦照此办理。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作出的(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62、3271、3268、3263、3272、3266、3261、3275、3256、3267、3264、3255、3276、3259、3260、3270号公证书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流行歌曲经典》音像著作权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DVD音像制品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音像著作权协会监制,条形码为ISBN978-7-7999-2129-7,版号为ISRCCN-A01-11-374-00/V.J6,版权声明中标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由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地铁》、《风尚征程》、《吻我的样子》、《爱死了昨天》、《寻找李慧珍》、《你叫什么名字》、《两个下雪的夜》、《梦之浮桥》、《你》、《倾城》、《我》、《一大片天空》、《在世界中心呼唤爱》、《信以为真》、《LingLingLing》、《菠萝菠萝蜜》、《NaNa主义》、《牧马人》、《穷浪漫》、《HasIt》、《YouAreMyHero》、《翅膀》、《朋友难当》、《求爱歌》、《天下无贼》、《DreamParty》、《光芒》、《画心》、《如果爱下去》、《我走以后》、《我们说好的》、《这该死的爱》、《一个人唱情歌》、《某某》共计34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心醉》、《BabyTellMe》、《爱与和平》、《人鱼天堂》、《爱我不一样》共计5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败犬女生》、《油菜花的舞台》、《爱的旅程》、《爱你爱不够》、《痛快》共计5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幸好》、《SayNo》、《爱的翅膀》、《撑伞》、《飞蛾扑火》共计5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英冠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我的士兵兄弟》、《珠穆朗玛》、《白发亲娘》共计3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不顾一切的爱》、《患难见真情》、《我是真的爱上你了》、《躲不了》、《黑色翅膀》、《好想对你说》、《恋人唱的歌》、《我记得我爱过》、《香水》、《一封信》、《倦鸟余花》、《余情难了》共计12首音乐电视作品;由中国唱片广州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天堂》共计1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13131》、《GreatDay》、《爱就爱了》、《抱紧我别走》、《不想骗自己》、《变脸》、《感受》、《喝彩》、《生日心愿》、《花样年华》、《满天风雪》、《没收你的爱》、《女人》、《青菜鸡蛋面》、《十二种颜色》、《天使的选择》、《我挑我的》、《两个人的世界》、《叶子》、《雨夜》、《展翅高飞》、《最好的朋友》、《爱简单》、《信仰》、《那一天》、《我比从前更寂寞》、《无所谓》、《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共计28首音乐电视作品;由中国唱片总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故土的太阳》、《冬之恋》、《山里的哥哥》、《梁山伯与祝英台》共计4首音乐电视作品;由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春暖花开》、《红顶屋的故事》、《依呀来欧》、《又见茉莉花》共计4首音乐电视作品;由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早晨》、《想》、《看穿》、《还有我》、《可不可以爱》、《漫游》、《那段岁月》、《平凡心》、《世界》、《栀子花开》、《最好的幸福》、《爱如彩虹》、《日出》、《冷艳》、《38.5℃》、《回望》、《两个世界》共计17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铁齿铜牙纪晓岚》、《LoveRain》、《背影》、《奇迹》、《为你写首歌》、《一路落花》共计6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星之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亲亲美人鱼》、《你在他乡还好吗》共计2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秋幻想》、《走》共计2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被风吹过的夏天》、《不可思议》、《笨蛋》、《大小姐》、《第三滴眼泪》、《换季》、《空气》、《平行线》、《停电》、《委屈》、《我的超人》、《我介意》、《星月神话》、《雪绒花》、《相思垢》、《这种爱》、《最后一个夏天》、《亲爱的还幸福吗》、《不让你走》、《坚持到底》、《认真》、《死心彻底》、《他一定很爱你》、《天黑》、《一首情歌》、《一天天一点点》、《编号89757》、《不潮不用花钱》、《曹操》、《第几个100天》、《豆浆油条》、《进化论》、《木乃伊》、《莎士比亚的天份》、《西界》、《一千年以后》、《醉赤壁》、《背对背拥抱》、《小酒窝》共计39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穿行》、《风雨中的美丽》、《格桑花开》、《家乡》、《那片海》、《漂》、《青藏高原》、《情人》、《天空》、《喜马拉雅》、《相爱》、《醒了》、《雪》、《雪域光芒》、《原野》共计15首音乐电视作品;上述音乐作品共计182首音乐电视作品被收录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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