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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慧卿与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被告杜志学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在其出版的《金考卷特快专递.2014高考考点+专项集训45天.政治》第125页使用了与原告朱慧卿的漫画作品安全意识相同的漫画,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在使用该漫画时未署作者姓名,也未支付报酬。朱慧卿

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在其出版的《金考卷特快专递.2014高考考点+专项集训45天.政治》第125页使用了与原告朱慧卿的漫画作品“安全意识”相同的漫画,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在使用该漫画时未署作者姓名,也未支付报酬。朱慧卿的漫画作品的发表时间早于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出版的《金考卷特快专递.2014高考考点+专项集训45天.政治》的出版时间,朱慧卿诉称新疆青少年出版社的行为侵犯其署名权、获得报酬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综上,朱慧卿要求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控侵权图书系在全国公开出版发行,考虑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对原告朱慧卿要求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在大河报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杜志学销售了涉案侵权图书,因此朱慧卿要求杜志学停止销售含有涉案侵权作品的《金考卷特快专递.2014高考考点+专项集训45天.政治》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金考卷特快专递.2014高考考点+专项集训45天.政治》系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合法出版物,杜志学作为《金考卷特快专递.2014高考考点+专项集训45天.政治》的销售者,对该图书内容是否侵权不负有审查义务,对本案的侵权行为,杜志学主观无过错,因此朱慧卿要求杜志学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朱慧卿提供的购物小票,该购物小票显示郑州市图书城环宇书店同时销售了包括本案涉案图书在内的五本图书,朱慧卿已在同时合并审理的另一案中出示,并当庭提交原件,购物小票加盖有郑州市图书城环宇书店的发票专用章,被告杜志学未提出异议,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也未提供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对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以购物小票的抬头名称与印章不一致为由抗辩该购物小票不具有真实性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该购物小票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本案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因此本院根据《金考卷特快专递.2014高考考点+专项集训45天.政治》的性质及该图书的发行范围、原告朱慧卿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8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朱慧卿的美术作品“安全意识”,即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含有涉案侵权作品的《金考卷特快专递.2014高考考点+专项集训45天.政治》;

二、被告杜志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含有涉案侵权作品的《金考卷特快专递.2014高考考点+专项集训45天.政治》;

三、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大河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向朱慧卿公开致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在相关媒体上公开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新疆青少年出版社负担;

四、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慧卿经济损失八百元;

五、驳回原告朱慧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晓征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于世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