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知识产权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原告朱慧卿与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被告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2、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为证明其使用的漫画在网络中未署名,提供一份百度百科网页中登载的漫画,该漫画与朱慧卿的漫画民工荒相同,未署作者姓名,原告朱慧卿认为该证据中不显示时间,证据中的漫画与原告朱慧卿的漫

2、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为证明其使用的漫画在网络中未署名,提供一份百度百科网页中登载的漫画,该漫画与朱慧卿的漫画“民工荒”相同,未署作者姓名,原告朱慧卿认为该证据中不显示时间,证据中的漫画与原告朱慧卿的漫画一致,朱慧卿已在作品上署名,享有著作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2007年6月15日新浪网-新闻中心转载的漫画“民工荒”、2008年5月17日网络中登载“第十八届中国新闻奖新闻漫画作品复评获奖作品目录”及所附漫画中获奖漫画“躲”均署名朱慧卿。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提供的百度百科网页中登载的漫画未署作者姓名,不显示登载时间,因此该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告朱慧卿在漫画作品“民工荒”中的署名,新疆青少年出版社抗辩中国新闻漫画网和编辑没有出具证明原告即为漫画“躲”的作者朱慧卿,但未提出相反证据,被告中原图书大厦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证据,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涉案漫画作品中的署名,本院认定原告朱慧卿为漫画“民工荒”、“躲”的作者,享有该两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在其出版的《金考卷.中学教材学习讲义.高中政治.必修1(RJ)》第78页和第105页分别使用了与原告朱慧卿的漫画作品“民工荒”、“躲”相同的漫画,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在使用该两幅漫画时未署作者姓名,也未支付报酬。朱慧卿的漫画作品的发表时间早于新疆青少年出版社《金考卷.中学教材学习讲义.高中政治.必修1(RJ)》的出版时间,朱慧卿诉称新疆青少年出版社的行为侵犯其署名权、获得报酬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综上,朱慧卿要求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控侵权图书系在全国公开出版发行,考虑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对原告朱慧卿要求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在大河报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原图书大厦销售了涉案侵权图书,因此朱慧卿要求中原图书大厦停止销售含有涉案侵权作品的《金考卷.中学教材学习讲义.高中政治.必修1(RJ)》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金考卷.中学教材学习讲义.高中政治.必修1(RJ)》系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合法出版物,中原图书大厦作为《金考卷.中学教材学习讲义.高中政治.必修1(RJ)》的销售者,对该图书内容是否侵权不负有审查义务,对本案的侵权行为,中原图书大厦主观无过错,因此朱慧卿要求中原图书大厦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以中原图书大厦出具发票中购书人不是朱慧卿本人为由抗辩该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图书是在郑州购买,其该抗辩主张不影响本案中其侵权行为的成立,对其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确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