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青年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含有涉案侵权作品的2011/08期《青年文摘●作文素材》杂志; 二、被告尚东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含有涉案侵权作品的2011/08期《青年文摘●作文素材》杂志; 三、被告中国青年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大河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向张成才公开致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在相关媒体上公开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中国青年出版社负担; 四、被告中国青年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成才经济损失八百元; 五、驳回原告张成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青年出版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国青年出版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富强 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 代理审判员 周建强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卢保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