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2007年10月11日,腾讯网登载的涉案漫画作品署名作者张成才,被告中国青年出版社、尚东风均未提出相反证据,因此本院认定张成才为涉案漫画作品的作者,享有该漫画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中国青年出版社主办的《青年文摘●作文素材》2011/08期第9卷第22页使用的漫画未署作者姓名,经对比该漫画与张成才的漫画作品的构图完全相同,仅去掉了文字,并把拳头图形做了修改。张成才的漫画作品的发表时间早于中国青年出版社主办的《青年文摘●作文素材》2011/08期的出版时间,张成才诉称中国青年出版社的行为侵犯其署名权、获得报酬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张成才提供郑州图书城东风书店的购书发票证明其从该店内购买了《青年文摘●作文素材》杂志,因此尚东风系本案被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综上,张成才要求两被告停止侵犯其著作权行为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青年文摘●作文素材》2011/08期第9卷第22页使用的漫画未署作者姓名,张成才要求中国青年出版社在《大河报》刊登赔礼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张成才未提供证据证明中国青年出版社仍在销售或库存有《青年文摘●作文素材》2011/08期刊物,其要求中国青年出版社销毁侵权刊物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本案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因此本院根据《青年文摘●作文素材》的性质及杂志发行范围、原告张成才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800元。由于《青年文摘●作文素材》杂志系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合法出版物,尚东风作为《青年文摘●作文素材》杂志的销售者,对杂志内容是否侵权不负有审查义务,对本案的侵权行为,尚东风主观无过错,因此张成才要求尚东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