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佳公司对涉案“千页豆腐包装袋”的专利依法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本案中,上佳公司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为速冻豆制品,涉案侵权产品同为速冻豆制品,二者为同类产品。其次,从涉案专利“千页豆腐包装袋”的外观设计证书中记载该外观设计的要点在于产品的图案,因此,本案主要对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及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图案进行比对。将公证处保全的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证书所附图片进行对比发现,二者的差别在于被控侵权产品中左边正在劳作的女子手拿簸箕下有一远一近两个木制圆桶,涉案专利没有两个木制圆桶,其余的在图案右边均有旋曲背景图及该图上横向排列的四个字组成。通常,在判定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时,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判断,同时,还应当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来看,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相同,不足以使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的差异,因此,二者形成了近似,构成了侵权。宜可公司辩称不认可被控侵权产品是由其所销售,并且没有在中原四季物流港设立办事处。本案中,从上佳公司公证购买的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来看,在该外包装袋的正面标有“宜可”的字样,在背面写有生产厂家为宜可公司的名称及生产地址、联系电话,也标有宜可公司的出库单。并且本院依法向宜可公司邮寄送达应诉手续等的邮寄地址为中原四季物流交易大厅一楼,宜可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了签收且亦出庭并应诉,同时,宜可公司也未出具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其辩解主张,因此,对其该项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佳公司请求销毁库存产品包装袋的请求,由于上佳公司并未出具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