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对比,《疯狂作文.素材控》2012年10月号第16页使用的涉案漫画与朱慧卿的漫画作品“秋裤”相同。 另查明: 1、郑州市图书城环宇书店的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杜志学系业主。 2、大家报刊公司为证明其涉案图书第16页使用的漫画的出处,提交2012年9月4日株洲在线网转载长沙晚报文章“评论:要宽容看待苏州‘秋裤’式的另类建筑”,文章配图与朱慧卿的漫画作品“秋裤”及大家报刊公司涉案图书第16页使用的涉案漫画相同。该配图漫画未署名。 3、诉讼中大家报刊公司还提供2014年11月3日郑州市学品书店购书小票一张,该小票中显示有图书的名称(15年中考45套题(河南版)英语)、数量、价格及付款金额等,大家报刊公司以此证明购书时书店出具有购书小票,提供小票才可以证明购买图书的购买地。原告朱慧卿认为该小票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2012年9月11日人民网刊载文章中的漫画“秋裤”署名朱慧卿,被告大家报刊公司提供的株洲在线网2012年9月4日转载文章中的配图未署作者姓名,该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告朱慧卿在漫画“秋裤”中的署名,因被告大家报刊公司、杜志学未能提供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因此本院认定朱慧卿为漫画“秋裤”的作者,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大家报刊公司主办并编辑出版的《疯狂作文.素材控》2012年10月号第16页使用的涉案漫画与原告朱慧卿的漫画作品“秋裤”相同,大家报刊公司在使用该漫画时未署作者姓名,也未支付报酬。朱慧卿的漫画作品的发表时间早于大家报刊公司主办的《疯狂作文.素材控》2012年10月号的出版时间,朱慧卿诉称大家报刊公司的行为侵犯其署名权、获得报酬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大家报刊公司为证明其涉案图书第16页使用漫画的来源,提供株洲在线网2012年9月4日转载文章中的配图漫画,但该证据不足以推翻朱慧卿对漫画“秋裤”享有的著作权,大家报刊公司亦没有进一步提供其使用漫画来源于该文章配图的证据,因此大家报刊公司据此主张其转载漫画的来源及转载时漫画没有署名无法获得作者信息,抗辩其未侵犯朱慧卿著作权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大家报刊公司抗辩仅凭发票不能证明被控侵权图书系从杜志学处购买的问题,因大家报刊公司对被控侵权图书系其出版发行无异议,其该抗辩主张不影响本案中对其是否侵权的判定;被告杜志学出具了发票并在图书中加盖其印章,且未抗辩被控侵权图书不是其销售,大家报刊公司也未提供足以推翻该事实的相反证据,因此对大家报刊公司的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综上,朱慧卿要求大家报刊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杜志学销售了涉案侵权图书,因此朱慧卿要求杜志学停止销售含有涉案侵权作品的《疯狂作文.素材控》2012年10月号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疯狂作文.素材控》系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合法出版物,杜志学作为《疯狂作文.素材控》的销售者,对该图书内容是否侵权不负有审查义务,对本案的侵权行为,杜志学主观无过错,因此朱慧卿要求杜志学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