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大家报刊公司答辩称:被告侵权事实有待查证,假如侵权属实,1、对原告朱慧卿要求停止发行的请求,该书籍已停止发行并销毁;2、对原告朱慧卿要求刊登道歉声明的请求,大家报刊公司转载时是没有署名的,大家报刊公司没有途径获得作者信息,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没有署名是可以转载的,大家报刊公司没有侵权行为,如果找到作者,大家报刊公司可以支付报酬,并给予相应的赔偿。原告朱慧卿没有主动联系要求支付报酬直接选择起诉,存在主观上的恶意。3、原告朱慧卿要求赔偿数额过高。 被告大家报刊公司为支持其答辩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1、2012年9月4日株洲在线网转载长沙晚报文章“评论:要宽容看待苏州‘秋裤’式的另类建筑”,证明大家报刊公司转载作品的出处。 2、购书书店购物小票一张,证明没有购书小票无法证明原告购书的购买地。 经庭审质证,原告朱慧卿认为证据1不能证明大家报刊公司使用作品是合法的,证据1本身即侵权;证据2与本案无关。 被告杜志学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1日人民网登载文章“城市疯狂造景背后:一个城市需要怎样的地标建筑”,文章配图使用了漫画“秋裤”
,注明“漫画朱慧卿”。 大家报刊公司主办并编辑出版的《疯狂作文.素材控》2012年10月号第16页刊载文章“你喜欢不喜欢『低腰秋裤』就在那里”,文章配图使用了漫画
,未署作者姓名。该图书载明出版日期为每月1日,价格6元。原告朱慧卿提供的该图书中加盖有“郑州市图书城环宇书店发票专用章”,为证明该图书系郑州市图书城环宇书店销售,原告朱慧卿还提供2013年3月29日郑州市图书城环宇书店出具的发票一张,该发票内容显示有“图书一批,金额60元”。大家报刊公司认为仅凭发票不能证明涉案图书系从郑州市图书城环宇书店购买,应同时出具购物小票。 以下两图左图为朱慧卿的漫画作品“秋裤”,右图为《疯狂作文.素材控》2012年10月号第16页使用的涉案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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