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本案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因此本院根据《疯狂作文.素材与佳作.高考》的性质及该图书的发行范围、原告朱慧卿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12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大家报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朱慧卿的美术作品“招聘环卫工”、“万元班费”,即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含有涉案侵权作品的2012年12月号《疯狂作文.素材与佳作.高考》; 二、被告耿淑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含有涉案侵权作品的2012年12月号《疯狂作文.素材与佳作.高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