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对比,《疯狂作文.素材控》2012年12月号第48页使用的漫画与朱慧卿的漫画作品“荣誉”相同。 另查明: 1、郑州市金水区学品书店的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耿淑丽系业主。 2、大家报刊公司为证明其涉案图书第48页使用的漫画的出处,提交大连新闻网>>大连法制报2012年10月23日登载的文章“透明的红萝卜”,该文章中的配图与朱慧卿的漫画作品“荣誉”及大家报刊公司涉案图书第48页使用的漫画相同。该配图漫画未署名。 3、诉讼中大家报刊公司还提供2014年11月2日郑州市学品书店购书小票一张,该小票中显示有图书的名称(好作文是改出来的)、数量、价格及付款金额等,大家报刊公司以此证明购书时书店出具有购书小票,提供小票才可以证明购买图书的购买地。原告朱慧卿认为该小票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2012年10月12日人民日报海外版登载文章中的漫画“荣誉”署名朱慧卿,被告大家报刊公司提供的大连新闻网>>大连法制报2012年10月23日登载文章中的配图未署名,登载时间也晚于朱慧卿漫画作品的发表时间,因此该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告朱慧卿在漫画“荣誉”中的署名。因被告大家报刊公司、耿淑丽未能提出足以推翻相反证据,因此本院认定朱慧卿为漫画“荣誉”的作者,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大家报刊公司主办并编辑出版的《疯狂作文.素材控》2012年12月号第48页使用的漫画与原告朱慧卿的漫画作品“荣誉”相同,大家报刊公司在使用该漫画时未署作者姓名,也未支付报酬。朱慧卿的漫画作品的发表时间早于大家报刊公司主办的《疯狂作文.素材控》2012年12月号的出版时间,朱慧卿诉称大家报刊公司的行为侵犯其署名权、获得报酬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大家报刊公司为证明其涉案图书第48页使用漫画的来源,提供大连新闻网>>大连法制报2012年10月23日登载文章中的漫画配图,但该证据不足以推翻朱慧卿对其本案中漫画“荣誉”享有的著作权,大家报刊公司亦没有进一步提供其使用漫画来源于该文章配图的证据,因此大家报刊公司据此主张其转载漫画的来源及转载时漫画没有署名无法获得作者信息,抗辩其未侵犯朱慧卿著作权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综上,朱慧卿要求大家报刊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耿淑丽销售了涉案侵权图书,因此朱慧卿要求耿淑丽停止销售含有涉案侵权作品的《疯狂作文.素材控》2012年12月号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疯狂作文.素材控》系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合法出版物,耿淑丽作为《疯狂作文.素材控》的销售者,对该图书内容是否侵权不负有审查义务,对本案的侵权行为,耿淑丽主观无过错,因此朱慧卿要求耿淑丽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