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知识产权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原告朱慧卿诉被告湖北大家报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耿淑丽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被告大家报刊公司答辩称:被告侵权事实有待查证,假如侵权属实,1、对原告朱慧卿要求停止发行的请求,该书籍已停止发行并销毁;2、对原告朱慧卿要求刊登道歉声明的请求,大家报刊公司转载时是没有署名的,大家报刊

被告大家报刊公司答辩称:被告侵权事实有待查证,假如侵权属实,1、对原告朱慧卿要求停止发行的请求,该书籍已停止发行并销毁;2、对原告朱慧卿要求刊登道歉声明的请求,大家报刊公司转载时是没有署名的,大家报刊公司没有途径获得作者信息,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没有署名是可以转载的,大家报刊公司没有侵权行为,如果找到作者,大家报刊公司可以支付报酬,并给予相应的赔偿。原告朱慧卿没有主动联系要求支付报酬直接选择起诉,存在主观上的恶意。3、原告朱慧卿要求赔偿数额过高。

被告大家报刊公司为支持其答辩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1、大连新闻网>>大连法制报2012年10月23日登载文章“透明的红萝卜”,证明大家报刊公司转载作品的出处。

2、购书书店购物小票一张,证明没有购书小票无法证明原告购书的购买地。

经庭审质证,原告朱慧卿认为证据1不能证明大家报刊公司使用作品是合法的,证据1本身即侵权;证据2与本案无关。

被告耿淑丽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2日人民日报海外版登载文章“中国作家首捧诺贝尔文学奖”,文章配图使用了漫画“荣誉”

原告朱慧卿诉被告湖北大家报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耿淑丽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注明“朱慧卿作”。

2012年12月6日郑州市金水区学品书店销售的大家报刊公司主办并编辑出版的《疯狂作文.素材控》2012年12月号第48页使用了漫画

原告朱慧卿诉被告湖北大家报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耿淑丽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未署作者姓名。郑州市金水区学品书店同时出具了购物小票和发票,购物小票显示2012年12月6日郑州市金水区学品书店销售了包括“疯狂作文素材控”在内的图书,该图书一本价格6元,实收5.40元,发票加盖有“郑州市金水区学品书店发票专用章”。《疯狂作文.素材控》2012年12月号载明该图书出版日期为每月1日。

以下两图左图为朱慧卿的漫画作品“荣誉”,右图为《疯狂作文.素材控》2012年12月号第48页使用的漫画。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