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对比,《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一轮复习.单元滚动双测卷.政治》第13页使用的涉案漫画与朱慧卿的漫画作品“不平等”构图相同,并添加了“公私”二字。 另查明: 1、郑州市图书城环宇书店的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杜志学系业主。 2、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在答辩中陈述《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一轮复习.单元滚动双测卷.政治》已停止发行并销毁。 3、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为证明其涉案图书第13页使用的漫画来源,提交“河南省实验中学2013-2014学年高一上学期期中考试试卷政治Word版含答案”试卷一份,该证据显示“高考学习网”,该试卷第4页配图漫画与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使用的被控侵权漫画相同,未署名。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2007年1月24日新华网登载漫画“不平等”,署名朱慧卿。新疆青少年出版社提供的试卷中的漫画未署名,该试卷显示为2013-2014学年,时间晚于朱慧卿漫画作品的发表时间,因此该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告朱慧卿在漫画作品“不平等”中的署名。因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被告杜志学均未提出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因此本院认定原告朱慧卿系漫画“不平等”的作者,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