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庭审质证,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对原告朱慧卿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中朱慧卿的简介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有异议,对证据1中的其他证据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新疆青少年出版社涉案图书中使用的漫画下载于高考学习网,漫画中有“公私”二字,原告朱慧卿的漫画中没有“公私”二字;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4认为购书小票是复印件不予质证。 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答辩称:1、原告朱慧卿诉请不当,不能证明著作权权属,侵权事实有待查证;2、即使朱慧卿是著作权人,被控侵权图书已停止发行并销毁;3、原告朱慧卿要求在大河报上刊登道歉声明的请求,要求过高,与侵权影响不一致。4、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使用的涉案漫画是从河南省实验中学2013-2014高一上学期其中考试题政治试卷汇编来的,没有侵害朱慧卿的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为支持其答辩主张,提交“河南省实验中学2013-2014学年高一上学期期中考试试卷政治Word版含答案”试卷一份,证明其使用的漫画来源于该试卷。 经庭审质证,原告朱慧卿认为新疆青少年出版社提供证据中的漫画与朱慧卿的漫画作品构图一致。 被告杜志学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24日新华网登载“漫画:不平等”,署名朱慧卿。 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出版的《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一轮复习.单元滚动双测卷.政治》第13页试题配图使用了漫画
,未署作者姓名。原告朱慧卿为证明该图书系郑州市图书城环宇书店销售,提供了2013年5月15日郑州市图书城环宇书店出具的购物小票及发票各一张,购物小票及发票加盖印章为“郑州市图书城环宇书店发票专用章”,该购物小票显示2013年5月15日郑州市图书城环宇书店销售了包括“14年一轮复习.单元滚动双测卷.政治”在内的四本图书,其中“14年一轮复习.单元滚动双测卷.政治”一本,价格20.80元,实收16.64元。该购物小票和与本案合并审理的朱慧卿起诉新疆青少年出版社的另一案[(2014)郑知民初字第837号]中朱慧卿提供的购物小票为同一份购物小票,原告朱慧卿当庭在(2014)郑知民初字第837号案件中出示了原件,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发表质证意见认为购物小票抬头是河南华汇,加盖印章是郑州市图书城环宇书店,因此购物小票不具有真实性,本案中,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认为另一案中出示的证据不能在本案中使用,本案中购物小票是复印件不予质证。 以下两图左图为朱慧卿的漫画作品“不平等”,右图为《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一轮复习.单元滚动双测卷.政治》第13页使用的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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