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知识产权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原告朱慧卿诉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被告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侵犯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未署作者姓名。原告朱慧卿同时提供了上述图书及购书发票,图书中加盖有中原图书大厦购书纪念4的印章,图书载明定价22.80元,版次2013年3月第1版,印次2013年3月第1次印刷;发票加盖有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

,未署作者姓名。原告朱慧卿同时提供了上述图书及购书发票,图书中加盖有“中原图书大厦购书纪念4”的印章,图书载明定价22.80元,版次2013年3月第1版,印次2013年3月第1次印刷;发票加盖有“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发票专用章”,载明日期为2013年12月27日,购货单位为个人,及图书一册,价款22.80元等内容。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认为发票显示购书人是个人,不是朱慧卿本人,不能证明该图书在郑州购买。

以下两图左图为朱慧卿的漫画作品“电商大战”,右图为《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总复习.全程特训.试题魔方.政治》第24页使用的漫画。

原告朱慧卿诉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被告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侵犯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朱慧卿诉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被告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侵犯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经对比,《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总复习.全程特训.试题魔方.政治》第24页使用的涉案漫画与朱慧卿的漫画作品“电商大战”相同。

另查明:

1、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在答辩中陈述《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总复习.全程特训.试题魔方.政治》已停止发行并销毁。

2、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提供的2012年8月18日新华网登载文章中的漫画与原告朱慧卿的漫画作品“电商大战”相同,未署作者姓名。原告朱慧卿认为该证据的时间晚于原告朱慧卿权属证明的时间,证据中的漫画与原告朱慧卿的漫画一致,朱慧卿已在作品上署名,享有著作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2012年8月16日西安新闻网登载文章中的漫画“电商大战”署名朱慧卿,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提供的2012年8月18日新华网登载文章中的漫画未署作者姓名,时间也晚于朱慧卿漫画的发表时间,因此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告朱慧卿在漫画“电商大战”中的署名,被告中原图书大厦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证据,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涉案漫画作品中的署名,本院认定原告朱慧卿为漫画“电商大战”的作者,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