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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慧卿诉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被告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侵犯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经庭审质证,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对原告朱慧卿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中朱慧卿的简介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有异议,对证据1中第二份证据无异议,第三份证据有异议;对证据2中网络登载文章打印件的真实性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对原告朱慧卿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中朱慧卿的简介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有异议,对证据1中第二份证据无异议,第三份证据有异议;对证据2中网络登载文章打印件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新华网、西安晚报均没有出具相应证明原告朱慧卿系漫画作者;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是新疆青少年出版社的正规出版物;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发票显示付款人是个人,不是朱慧卿本人,不能证明在郑州购买。

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答辩称:1、原告朱慧卿诉请不当,不能证明著作权权属,著作权事实有待查证;2、即使朱慧卿是著作权人,被控侵权图书已停止发行并销毁;3、原告朱慧卿要求在大河报上刊登道歉声明的请求,要求过高,与侵权影响不一致,可以在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刊物上刊登声明,且判决书会在法院网站发布,没有刊登声明的必要;4、原告朱慧卿发现侵权事实后应主动联系支付稿酬,直接诉诸法院属于乱诉。5、要求赔偿数额过高,新疆青少年出版社愿意赔偿3到5倍的稿酬。

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为支持其答辩主张,提供2012年8月18日新华网登载文章一份。证明网站上的涉案漫画没有署名。

经庭审质证,原告朱慧卿认为该证据的时间晚于原告朱慧卿权属证明的时间,证据中的漫画与原告朱慧卿的漫画一致,朱慧卿已在作品上署名,享有著作权。

被告中原图书大厦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6日西安新闻网登载文章“电商三国杀:谁是大赢家”,文章配图使用了漫画“电商大战”

原告朱慧卿诉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被告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侵犯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署名朱慧卿。

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出版的《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总复习.全程特训.试题魔方.政治》第24页试题配图使用了漫画

原告朱慧卿诉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被告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侵犯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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