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对比,《金考卷系列.河南初中毕业学业考试说明检测卷(猜题卷)思想品德》第8-2页使用的涉案漫画与朱慧卿的漫画作品“别让医疗特权增添民生痛感”构图相同,并修改了漫画中的文字;扉页第8页使用的涉案漫画与朱慧卿的漫画作品“空气‘空’测”构图相同,并将漫画分割为左右两部分,修改了漫画中的文字。 另查明: 1、郑州市金水区学品书店的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耿淑丽系业主。 2、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在答辩中陈述《金考卷系列.河南初中毕业学业考试说明检测卷(猜题卷)思想品德》已停止发行并销毁。 3、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提供证据两份:(1)新华网2012年11月21日登载“深度解读十八大报告新论点新亮点新部署(图)”其中使用有与朱慧卿“别让医疗特权增添民生痛感”构图相同的漫画,漫画中文字不同,未署作者姓名。(2)2011年12月6日南报网登载文章“PM2.5监测不能再‘雾’里看花”,文章配图使用的漫画与朱慧卿“空气‘空’测”漫画主要部分相同,缺少下部的显示,未署作者姓名。原告朱慧卿认为上述证据的时间均晚于原告朱慧卿权属证明的时间,证据中的漫画与原告朱慧卿的漫画一致,朱慧卿已在作品上署名,可以证明朱慧卿系作品作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2011年10月21日普陀新闻网转载文章中的漫画及2013年8月28日人民网转载文章中的漫画“别让医疗特权增添民生痛感”、2011年11月3日赛迪网转载文章中的漫画“空气‘空’测”,均署名朱慧卿。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提供的新华网2012年11月21日登载文章中的漫画、2011年12月6日南报网登载文章中的漫画均未署作者姓名,时间也晚于朱慧卿漫画作品的发表时间,因此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告朱慧卿在漫画“别让医疗特权增添民生痛感”及“空气‘空’测”中的署名。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抗辩不能确认原告朱慧卿与漫画作者是同一人,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被告耿淑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证据,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涉案漫画作品中的署名,本院认定原告朱慧卿为漫画“别让医疗特权增添民生痛感”、“空气‘空’测”的作者,享有该两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