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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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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4、证人王XX证言,证明其系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知识产权科科长,其受公司委托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进行调查后,发现河南市场出现了大量假冒该公司品牌的发动机,经调查查明郑州市管城区安徐庄摩配

4、证人王XX证言,证明其系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知识产权科科长,其受公司委托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进行调查后,发现河南市场出现了大量假冒该公司品牌的发动机,经调查查明郑州市管城区安徐庄摩配市场C区6号的郑州豫隆摩配商行生产并销售了涉案侵权产品,该商行的业主为张XX,其从外地购进一些假冒品牌摩托车配件的零散部件,然后自己进行拆解组装和包装,贴上雷沃品牌的商标和合格证对外再进行销售的事实。

5、第5294110号“雷沃”注册商标、第481530号“LOVOL”注册商标、第471163号“福田五星”注册商标的商标权证书,证明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拥有上述商标的使用权及所有权。

6、案发后,被告人张XX向公安机关提供的销售清单,经公安机关统计,销售价格为59250元,另据此价格统计,扣押带有涉案商标的产品共计61台,价值为78910元。

7、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张XX销售产品的网络截图进行拍照,被告人张XX辨认后确认系其销售的假冒涉案商标产品时所发布。

8、商标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郑州市工商局管城分局注册基本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书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提请惩处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张XX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小、有悔罪表现,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XX制造假冒福田雷沃发动机行为,价值高达13万余元,情节严重,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综合其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对其不适用缓刑,因此,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辩护称系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XX系为牟取巨大的非法利益而实施犯罪,犯罪前经充分准备和计划,并实施犯罪活动,时间较长,不符合偶犯的情形,据此,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辩护称其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经查属实,在量刑时应酌情予以考虑,故对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本案中,被告人张XX非法经营数额为138160元,属于“情节严重”,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幅度内处以适当刑罚。鉴于本案被告人张XX认罪态度较好,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