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王成喜享有著作权的《抛弃“丑娘”》漫画作品; 二、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大河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公开向原告王成喜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定。若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内容,费用由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负担; 三、被告耿淑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疯狂作文.高考冲刺专号①2013高考作文押题热点素材》一书; 四、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成喜经济损失八百元; 五、驳回原告王成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成喜负担35元,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负担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富强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