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佛山日报电子版网上刊登的题为《抛弃“丑娘”》一文中涉及的漫画作品《抛弃“丑娘”》署名作者为王成喜,延边教育出版社未提交相反的证据证明权属问题,因此,王成喜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该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王成喜提交的由延边教育出版社发行的《疯狂作文.高考冲刺专号①2013高考作文押题热点素材》一书中第22页中使用了涉案漫画作品,该漫画作品同王成喜享有的漫画作品《抛弃“丑娘”》相比,未署作者姓名,侵犯了王成喜的署名权、复制权及获得报酬权,因此,王成喜请求延边教育出版社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王成喜请求销毁侵权刊物问题。由于王成喜未提供涉案侵权刊物现有库存的相关证据,因此,对其主张销毁侵权刊物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在《大河报》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考虑到本案延边教育出版社侵权行为的影响及范围,王成喜请求延边教育出版社在《大河报》上公开赔礼道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王成喜所购买的涉案图书是由郑州市金水区学品书店出具发票及盖有发票专用章,可以认定涉案侵权书籍是由郑州市金水区学品书店销售,因此,王成喜请求郑州市金水区学品书店停止销售《疯狂作文.高考冲刺专号①2013高考作文押题热点素材》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疯狂作文.高考冲刺专号①2013高考作文押题热点素材》系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合法出版物,郑州市金水区学品书店销售的涉案书籍有合法来源,因此其不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王成喜请求郑州市金水区学品书店赔偿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王成喜为购买侵权杂志支付的12.80元费用属于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参考王成喜的知名度、涉案作品的性质、王成喜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延边教育出版社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疯狂作文.高考冲刺专号①2013高考作文押题热点素材》刊物的发行范围,将赔偿数额酌定为8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