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喜提交的发票,能够证明图书大厦销售了涉案侵权刊物,因此王成喜请求图书大厦停止销售侵权刊物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总复习.全程特训.试题魔方.政治》系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合法出版物,图书大厦销售的涉案刊物有合法来源,因此其不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王成喜请求图书大厦赔偿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王成喜未提交证据证明新疆青少年出版社有库存侵权刊物,故其请求新疆青少年出版社销毁库存侵权刊物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院参考王成喜的知名度、涉案作品的性质、王成喜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涉案刊物的发行范围,将赔偿数额酌定为8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王成喜的涉案漫画作品,停止出版、发行侵犯原告王成喜著作权的《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总复习.全程特训.试题魔方.政治》刊物; 二、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刊物上刊登致歉声明,公开向原告王成喜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定。若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内容,费用由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负担; 三、被告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王成喜著作权的《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总复习.全程特训.试题魔方.政治》刊物; 四、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成喜经济损失八百元; 五、驳回原告王成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成喜负担20元,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负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晓征 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 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司萍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