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双牌新闻网网页显示涉案作品来源于《辽沈晚报》,原告并未提供《辽沈晚报》的相关证据证明,也未提供涉案漫画首次发表的相关证据;对证据3、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为法院审理朱慧卿案件的证据,与本案无关。 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答辩称:原告的著作权人身份无法确认;涉案侵权刊物已不再在市场销售,原告应当事先与其沟通赔礼道歉事宜;如果证明原告为涉案漫画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愿意赔偿损失。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4日,双牌新闻网转载的《命令你送礼,砸人不?》一文中,使用涉案漫画作品作为配图,署名作者王成喜;2009年3月21日,西安新闻网刊载的《公款贺喜》,使用涉案漫画作品作为配图,署名作者王成喜。该漫画的内容为一镇政府搬迁,要求辖区各村前来祝贺,并要求礼金不低于2000元。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在其出版发行的《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总复习.全程特训.试题魔方.政治》刊物第68页使用了涉案漫画作品,但未署作者姓名。 2013年12月27日,王成喜在图书大厦购买《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总复习.全程特训.试题魔方.政治》1本,支付22.8元。图书大厦向其出具河南增值税发票一张,盖有图书大厦发票专用章,其中税号为41010575388615X。 另查明:本院当庭对王成喜提交的双牌新闻网及西安新闻网网页打印件进行网上验证,该网页打印件具有真实性。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双牌新闻网及西安新闻网网页使用的涉案美术作品署名作者为王成喜,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并未提交相反证据,因此王成喜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该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在其出版发行的《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总复习.全程特训.试题魔方.政治》刊物第68页使用了涉案漫画作品,但未署王成喜姓名,亦未支付报酬,侵犯了王成喜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因此王成喜请求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