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美国和中国同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成员国,Getty公司(GettyImages,Inc.)对其图片所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本案涉及的图片属于摄影作品,该作品是否产生著作权以及权利的归属应当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确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的权利人”,华盖公司在网站上登载了涉案的图片,图片左上角显示有“gettyimages®”水印,品牌为“Stockbyte”、“Stone+”、“Stockbyte”、“TheImageBank”、“Photonica”、“Stone+”以及品牌为“TheImageBank”的图片,在该页面有Getty公司(GettyImages,Inc.)的版权说明,并标注“Gettyimages公司对本图片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华盖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授权使用许可,如果侵犯该图片的知识产权,华盖公司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损失”字样。在兄弟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Getty公司(GettyImages,Inc.)系本案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人。同时,Getty公司(GettyImages,Inc.)明确授权华盖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网站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华盖公司有权在中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Getty公司(GettyImages,Inc.)知识产权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法律行为,本案中涉案编号为200395796-001品牌为“Stockbyte”、编号为200332920-001品牌为“Stone+”、编号为stk23325wcl品牌为“Stockbyte”、编号为200523617-001品牌为“TheImageBank”、编号为200415113-001品牌为“Photonica”、编号为sb10067868o-001品牌为“Stone+”以及编号为118785101品牌为“TheImageBank”的图片来源为华盖公司的网站,华盖公司有权就涉案的图像主张权利。 关于兄弟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涉案侵权微博新浪认证为兄弟公司,兄弟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该微博为兄弟公司所发。华盖公司所举证据足以证实兄弟公司未经华盖公司许可,在其微博中擅自使用了与华盖公司享有专有著作权的编号为200395796-001品牌为“Stockbyte”、编号为200332920-001品牌为“Stone+”、编号为stk23325wcl品牌为“Stockbyte”、编号为200523617-001品牌为“TheImageBank”、编号为200415113-001品牌为“Photonica”、编号为sb10067868o-001品牌为“Stone+”以及编号为118785101品牌为“TheImageBank”摄影作品相同的图片,该使用既未征得华盖公司许可,也不属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或法定许可行为,该行为构成侵权,故对华盖公司要求兄弟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