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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兰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第五组:恒源祥男衫、恒源祥女衫、金牌恒源祥男衫、金牌恒源祥女衫领口标签各一件,正品防伪贴两枚。拟证明该公司正品羊毛衫所附带标签形状及防伪贴内容。 经庭审质证,被告赵兰霞对恒源祥公司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是

第五组:“恒源祥”男衫、“恒源祥”女衫、“金牌恒源祥”男衫、“金牌恒源祥”女衫领口标签各一件,正品防伪贴两枚。拟证明该公司正品羊毛衫所附带标签形状及防伪贴内容。

经庭审质证,被告赵兰霞对恒源祥公司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第一、四、五组证据均无异议;对第二、三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扣押产品的品牌、数量有异议。

被告赵兰霞辩称:其不能分辨“恒源祥”的真伪,没有侵权故意;其销售的涉案产品是从郑州市大唐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进的货,大唐公司是恒源祥公司的经销商,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被告赵兰霞为支持其答辩主张,向本院提交收据四张、恒源祥公司给大唐公司的加盟经销证书复印件一张。拟证明其是从大唐公司进的货。

原告恒源祥公司对赵兰霞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四张收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不能辨别真伪,与本案无关;大唐公司是恒源祥公司的代理商,但被告不是大唐公司授权的代理商,没有权利销售原告的产品。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恒源祥”文字商标,该文字为黑体字,有效期至2016年3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T恤衫、茄克(服装)、针织服装、汗衫、大衣、内裤(服装)、女用背心、睡衣裤、风衣、羽绒服装、鞋、帽、皮带(服饰用)”,商标注册证为第3654098号。

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恒源祥”文字商标,该文字为黑体字,有效期至2016年6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内衣、衬衫、袜子、领带、童装、围巾、手套(服装)、背心、睡袍、游泳衣、游泳裤、乳罩、裤子(服装)”,商标注册证为第3735344号。

2014年7月23日恒源祥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调取赵兰霞因侵权行为受到工商行政处罚的相关材料。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依法向郑州市工商局金水分局文化路工商所调取了郑工商金水处字(2014)04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物清单》及被控侵权实物“恒源祥”牌毛衣、保暖内衣各一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13年12月25日接到恒源祥公司投诉,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农科路世纪联华“恒源祥”专卖厅所销售的“恒源祥”牌服装涉嫌侵犯恒源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恒源祥公司鉴定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金水工商分局依法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446件及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财物清单》载明:“恒源祥”牌毛衣423件,保暖内衣23件。调取的保暖内衣和毛衣领口标签分别显示“恒源祥、男衫、中国奥委会合作伙伴”及“金牌恒源祥”字样。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