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根在中原网()”由河南海外联谊会于2003年12月22日注册成立并进行管理维护。河南海外联谊会系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对外联络、咨询服务,业务主管单位为河南省委统战部。诉讼中《郭姓的源与流》已从“根在中原网”删除。 以上事实,有《虢·郭·三门峡》书籍、“根在中原网”网页打印件、顶级国际域名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公证书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原告曹卫东提交了其编著的《虢·郭·三门峡》一书,可以证明其为《辩析郭姓的源与流》一文的作者。被告周口市委统战部所提交的“百度文库”网页打印件,文后虽有田双印情况介绍,但并未明确标注其为作者,对被告周口市委统战部对原告曹卫东涉案文章著作权属所提出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周口市委统战部在“根在中原网”发布的《郭姓的源与流》一文,经对比与曹卫东享有著作权的《辩析郭姓的源与流》一文相对应部分基本一致,可以证明周口市委统战部将《辩析郭姓的源与流》一文节录后提供给“根在中原网”发布,其未向曹卫东支付相应报酬,对曹卫东要求周口市委统战部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该文章在诉讼中已由“根在中原网”删除,且周口市委统战部发布该文章系基于弘扬根亲文化、加强海外联络、促进统一战线的职责要求,并未用于商业经营行为,对曹卫东要求周口市委统战部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根在中原网”系由河南海外联谊会注册主办,对原告曹卫东要求被告河南省委统战部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本院参考涉案作品的性质、周口市委统战部使用原告作品行为的性质、所使用文字数量、所发布网站的影响范围及原告为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将赔偿数额酌定为二千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共产党周口市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曹卫东经济损失二千元; 二、驳回原告曹卫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曹卫东负担500元,被告周口市委统战部负担5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富强 审 判 员 尤清波 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