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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旭静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2014年8月8日,民权浩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席伟到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4年8月22日,公证处人员随郭席伟来到新郑市新建路与轩辕路交汇处钱柜量贩式KTV,以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KTV三楼C318房间。经

2014年8月8日,民权浩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席伟到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4年8月22日,公证处人员随郭席伟来到新郑市新建路与轩辕路交汇处“钱柜量贩式KTV”,以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KTV三楼C318房间。经检查录像机中的内存为空白。郭席伟在该房间歌曲点播机上先后点播了《两只蝴蝶》、《家在东北》、《杯水情歌》、《小眼睛的姑娘》、《如果你嫁给我》、《谁说你长得不是很美》、《忘不了的你》、《爱着她,想着她》、《爱走远》、《宝贝》、《蹦蹦吧》、《长发》、《吹眼睛》、《放了》、《飞吧,美丽的蝴蝶》、《给爱人的倾诉》、《给我的挚友-火天》、《开始》、《那滋味》、《完美结局》、《遇见你》、《一个人的公园》、《幸福誓言》、《幸福是什么》、《谢谢你祝我生日快乐》、《笑容》、《像我一样飞翔》、《午夜玫瑰》、《无情的背叛》、《我要唱》、《我要抱着你》、《我们的初恋》、《往日时光》、《老了》、《突围》、《守候》、《生日》、《人在世上飘》、《秋雪》、《男人》、《丽丽》、《爱情果》、《圆月亮》、《站着坐着都想你》、《遇上你是我的缘》、《有了爱就不再孤单》、《飞天》、《放心宝贝》、《房子》、《当雪花爱上梅花》、《打工十二月》、《初吻》、《爱情重点》、《爱情小偷》、《爱情乞丐》55首歌曲,马旭对上述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了现场全程录像。消费结束后,郭席伟获得盖有“新郑市钱柜歌厅发票专用章”的定额发票三张。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2014)民证民字第1579号公证书予以确认。消费发票附于公证书后。公证书记载,公证书所附光盘为马旭现场摄像,后在公证员监督下制作。公证书所附发票金额共计210元。

2014年8月24日,公证处人员随郭席伟再次来到新郑市新建路与轩辕路交汇处“钱柜量贩式KTV”,以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KTV三楼C301房间。经检查录像机中的内存为空白。郭席伟在该房间歌曲点播机上先后点播了《爱溜溜》、《爱大了,受伤了》、《龙》、《一天》、《一错再错》、《心醉》、《笑傲江湖》、《相思的债》、《纤夫四季调》、《女人心》、《鸟巢》、《你是我的好朋友》、《一个人的公园》、《茅草屋的女主人》、《妈妈》、《狼爱上羊》、《来不及》、《蝴蝶的歌唱》、《故乡黑龙江》、《最后一个情人》、《一间小屋》、《洗洗睡》、《我是一只猫》、《我爱猪八戒》、《微笑的力量》、《陪君醉笑三千场》、《谁是谁的谁》、《傻瓜》、《人一旦变了心》、《让泪化作相思雨》、《七仙女》、《别用下辈子安慰我》、《不要对爱说抱歉》、《伤口》、《没有人比你更爱我》、《昨夜》、《鱼水情歌》、《世上没有人这样的人》、《落花飞》、《曾经》、《回忆》、《醒来》、《爱的迷雾》、《曾经是我最爱的人》、《大雁北飞》、《你是猫儿我是鱼》、《你知道我对你的好》、《新兵日记》、《我们终究会牵手旅行》、《我设计一万种方式遇见你》、《关于你的好》、《寻水的鱼》52首歌曲,马旭对上述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了现场全程录像。消费结束后,郭席伟获得盖有“新郑市钱柜歌厅发票专用章”的定额发票四张。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2014)民证民字第1580号公证书予以确认。消费发票附于公证书后。公证书记载,公证书所附光盘为马旭现场摄像,后在公证员监督下制作。公证书所附发票金额共计260元。

公证处保全的上述歌曲,其音乐与画面内容与民权浩天公司提交的107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内容相同。

另查明:

1、“新郑市钱柜歌厅”于2011年11月9日成立,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为新郑市新建北路430号,经营范围为文化娱乐:歌厅等,孙旭静系经营者。

2、民权浩天公司提供公证费发票两张共计3800元,摄像及刻录光盘费用发票400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