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中兴达橡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青岛中兴达橡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富强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