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567号 原告陈春鸣,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阳、王永波,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佐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艳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郝艳秋,公司员工。 原告陈春鸣诉被告河南佐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佐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春鸣的委托代理人王永波、被告佐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艳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春鸣诉称:原告系广东省美术家协会会员、羊城晚报编辑、专业漫画撰稿人。原告创作的漫画作品《种钱之乐》,曾发表在公开媒体及多个网站,该幅漫画左下方标有漫画人物和作者姓名。近期,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商业宣传刊物《佐餐》2012年1月(总038期/许昌第015期),在其目录及第12页使用了该漫画作品,且未署作者姓名,对作品进行了修改,也未支付相关费用,侵犯了原告著作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出版、发行侵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侵权刊物,并销毁该刊物,同时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费用开支1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佐餐公司辩称:原告知名度不高,也不能证明涉案作品系原告创作的;同时请求赔偿1万元无法律依据,被告现已销毁涉案杂志;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春鸣在腾讯网注册了QQ个人空间,该空间内原告发表的漫画作品署名“春鸣漫画”。2009年5月21日,“金羊网-羊城晚报”刊登名为《种钱之乐》的文章,使用了配图《俺就点爱好了》,并在该漫画下方注明“文/小乔图/春鸣”。该漫画内容为,一名上身赤祼、头戴官帽的官员,扒在一堆纸钞上,笑不拢嘴地说:“俺就点爱好了!”。 被告佐餐公司出版、发行的《佐餐》(2012年1月总038期/许昌第015期),在其目录及刊载的文章《家庭防盗演习》中使用的配图与原告漫画作品构成要素及绘画均相同,且未署作者姓名。原告遂于2014年7月3日提起诉讼。 另查明:1、被告出版发行的《佐餐》刊物为月刊;2、被告的前身系郑州米莱广告有限公司,其于2011年与郑州市金水区德宝御香苑经六路店、江南新天地(郑州)餐饮有限公司等签订的《餐桌期刊服务合作协议书》载明,餐厅确保展示架摆放的是当月杂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