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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春鸣诉被告河南佐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567号 原告陈春鸣,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阳、王永波,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佐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艳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郝艳秋,公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567号

原告陈春鸣,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阳、王永波,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佐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艳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郝艳秋,公司员工。

原告陈春鸣诉被告河南佐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佐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春鸣的委托代理人王永波、被告佐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艳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春鸣诉称:原告系广东省美术家协会会员、羊城晚报编辑、专业漫画撰稿人。原告创作的漫画作品《种钱之乐》,曾发表在公开媒体及多个网站,该幅漫画左下方标有漫画人物和作者姓名。近期,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商业宣传刊物《佐餐》2012年1月(总038期/许昌第015期),在其目录及第12页使用了该漫画作品,且未署作者姓名,对作品进行了修改,也未支付相关费用,侵犯了原告著作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出版、发行侵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侵权刊物,并销毁该刊物,同时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费用开支1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佐餐公司辩称:原告知名度不高,也不能证明涉案作品系原告创作的;同时请求赔偿1万元无法律依据,被告现已销毁涉案杂志;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春鸣在腾讯网注册了QQ个人空间,该空间内原告发表的漫画作品署名“春鸣漫画”。2009年5月21日,“金羊网-羊城晚报”刊登名为《种钱之乐》的文章,使用了配图《俺就点爱好了》,并在该漫画下方注明“文/小乔图/春鸣”。该漫画内容为,一名上身赤祼、头戴官帽的官员,扒在一堆纸钞上,笑不拢嘴地说:“俺就点爱好了!”。

被告佐餐公司出版、发行的《佐餐》(2012年1月总038期/许昌第015期),在其目录及刊载的文章《家庭防盗演习》中使用的配图与原告漫画作品构成要素及绘画均相同,且未署作者姓名。原告遂于2014年7月3日提起诉讼。

另查明:1、被告出版发行的《佐餐》刊物为月刊;2、被告的前身系郑州米莱广告有限公司,其于2011年与郑州市金水区德宝御香苑经六路店、江南新天地(郑州)餐饮有限公司等签订的《餐桌期刊服务合作协议书》载明,餐厅确保展示架摆放的是当月杂志。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