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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春鸣诉被告河南知胜广告传媒策划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院参考原告作品的性质、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涉案刊物的发行范围、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为1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知胜广告传媒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原告陈春鸣的《调酒师》漫画作品,停止出版、发行含有涉案侵权作品的《知胜》(2012年12月刊总第23期);

二、被告河南知胜广告传媒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出版、发行的《知胜》上刊登致歉声明,公开向原告陈春鸣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定。若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内容,费用由被告河南知胜广告传媒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三、被告河南知胜广告传媒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春鸣经济损失共计一千元;

四、驳回原告陈春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春鸣负担20元,被告河南知胜广告传媒策划有限公司负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富强

审 判 员  孙召鹏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