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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春鸣诉被告河南知胜广告传媒策划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春鸣在腾讯网注册了QQ个人空间,该空间内原告发表的漫画作品均署名春鸣漫画。2011年4月12日,新华网上刊登名为《茅台酒厂退休员工调制2吨假茅台涉案金额200多万元》的文章,该文章配有漫画插图《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春鸣在腾讯网注册了QQ个人空间,该空间内原告发表的漫画作品均署名“春鸣漫画”。2011年4月12日,新华网上刊登名为《茅台酒厂退休员工调制2吨假茅台涉案金额200多万元》的文章,该文章配有漫画插图《调酒师》,并在该漫画作品下方注明“春鸣画”。该漫画内容为,调酒师将原料酒注入事先准备好的酒瓶,说道“味道比真的还好!呵呵”。

被告知胜公司出版、发行的《知胜》(2012年12月刊总第23期)第46页,刊载的文章《中国白酒怎么了》使用的漫画插图未署作者姓名。该漫画同原告漫画作品相对比,从“一吨原料酒”、“调酒师”、“味道比真的还好!呵呵”到绘画图案,二者均相同,仅在漫画右下方增添了两个“酒鬼”酒瓶。

本院认为:《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新华网刊载的漫画《调酒师》作者署名为“春鸣”,同时原告在其个人QQ空间内发表的漫画作品署名“春鸣漫画”,可以认定原告在其发表的漫画作品上将“春鸣”作为自己的署名,如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应当认定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该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在其文章后使用的插图漫画,虽在右下方增添了两个“酒鬼”酒瓶,仍然构成对原告作品的商业性使用,该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被告刊载的文章《中国白酒怎么了?》不属于时事新闻,其引用原告作品亦不属于“不可避免的”情形,因此被告援引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以合理使用请求免责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使用的涉案作品系在其他网站有偿购买,从而其主张不存在侵权过错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涉案刊物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且未署作者姓名,侵犯了涉案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侵权刊物尚在发行,故原告主张被告销毁侵权刊物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