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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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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焦海洋与被告河南知胜广告传媒策划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另查明:知胜广告策划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18日,经营范围为国内广告业;企业营销策划;电脑三维动画设计;大型活动。涉案的《知胜》2013年4月刊第26期杂志上注明承办单位为知胜广告策划公司,该《知胜》杂志内容主

另查明:知胜广告策划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18日,经营范围为“国内广告业;企业营销策划;电脑三维动画设计;大型活动…”。涉案的《知胜》2013年4月刊第26期杂志上注明承办单位为知胜广告策划公司,该《知胜》杂志内容主要为商业广告。知胜广告策划公司提交的“昵图网-素材设计共享平台共享分记录”显示2014年6月4日至6月6日、2014年9月23日至9月29日期间下载的图片名称、下载时间和及支付情况,没有显示图片的具体内容,亦不显示本案的图片名称。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2010年4月14日,新华网登载的涉案漫画作品署名作者焦海洋,被告知胜广告策划公司未提出相反证据,因此本院认定焦海洋为涉案漫画作品的作者,享有该漫画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知胜广告策划公司主办的《知胜》2013/4月刊第26期第51页使用的漫画未署作者姓名,经对比该漫画与焦海洋的漫画作品完全相同。焦海洋的漫画作品的发表时间早于知胜广告策划公司主办的《知胜》2013/4月第26期书刊,焦海洋诉称知胜广告策划公司的行为侵犯其署名权、获得报酬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知胜广告策划公司辩称其从昵图网购买了涉案图片,支付了报酬,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从昵图网购买的图片包括本案涉案图片,对该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知胜广告公司辩称其使用涉案作品是为了说明当时的热点问题、为了报道时事新闻,属于合理使用,并且涉案刊物系免费刊物,不存在违法所得。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本案中知胜广告策划公司主办的《知胜》杂志主要用于其发布客户广告,是商业使用,并且其使用涉案作品未署焦海洋姓名、未指明作品名称。故,知胜广告策划公司的上述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综上,焦海洋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其著作权行为及被告知胜广告策划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知胜广告策划公司《知胜》2013/4月刊第26期第51页使用的漫画未署作者姓名,焦海洋要求知胜广告策划公司在《大河报》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采集侠